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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 引述《atzkgb (加油)》之銘言: : : 高社會福利跟稅負相關,一樣由受薪階級為主力為賦稅重點 : 稅負制度是可以修正,而且很簡單的一個問題。 : 社會福利誰是最主要的受益者?絕對不會是企業本身 稅負制度修正每個人都可以提個案子出來 但改變現有的稅負制度阻力相當大 或許你可以提出來一個很簡單實行,又可以解決的稅負問題 : : 基本工資與薪津調漲停滯與經濟成長不相符 : : 當景氣回暖,薪資數年未成長造成貧富差距擴大,並未過度將薪酬福利要求放在企業身上 : : 就是市場失靈,該由政府介入的時候 : 市場失靈?這個論證太過籠統,況且市場失靈的原因可能就是不當干預的結果。 : 為何調薪很難,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勞健保+勞退」,只要經常性給付有所變動 : 所有每年8月人資最討厭的調薪公文就會發下來,接下來就是公司勞健保+勞退給 : 付提升。一個薪資17280的員工,其實公司的實質支出是17280+907+1037+806=20030 : 更不要提隨著薪資級距調升的支出。而勞健保的保費,公司負擔部分是被列入 : 收入統計當中,也是為何就業實習方案是26000,勞工實領22000,因為其中3263是 : 去補貼勞健保,尾數的部分是希望企業給較高的薪資而預留。 :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公司開始以績效獎金取代調薪 : 沒有給企業過度的薪資福利負擔?恐怕只是視而不見 : 另外近幾年的通貨膨漲並非貨幣流通問題,而是原物料成長所致。 : 如果考量生存權要就是政府補貼物價,要就是降低稅負減少成本, : 要求調薪反而本末倒置。 公司實質支出跟員工所得到的薪資比例 台灣算低的 : : 如何介入很簡單,抄抄外國法即可 : : 幫助資方不等於幫助國家人民 : : 不反對政府給資方糖吃,但也要他們吐點東西出來 : : 這個想法如果成為共識,台灣勞方會越來越慘。 : : 提高工資帶來的生存風險相當有限,價格相當競爭的產業薪資成本比例相當小 : 一直在重複講一個概念,各國的勞動法令一定要對照各國的經濟結構來看 : 如果單純的抄襲所謂國外的先進法律,那很有可能就是單純的等待政策悲劇 : 而且也必須依靠各國不同的工作文化。 : 我的觀念就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要就高福利要就高底薪,記要高底薪又要高福利 : 回歸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錢誰出? 對照各國的經濟結構,如何對照?? 對照了嗎??根本動都沒動,才會有這麼多報導反應實質薪資倒退到十年前 外國也是不斷修法 台灣的法制史就是一連串的變法圖強 現在就是變太慢 又一堆人愛用經濟理論 又不丟法律最重要變數進去 在討論政策 才會搞得問題一大堆 中國大陸當初如果不是找台灣學者跟外國學者制訂法律 不公平的情況只會更為嚴重 何謂先進法令?? 美國的飛機在台灣摔了,你是受難者家屬 你要選擇在哪邊起訴??美國還是台灣?? 在台灣人被車撞死了?一條人命賠多少? 你買了一個法拍屋,發現這個房子根本不是執行債務人的房子 有個第三人跳出來把房子要回去,你怎麼辦?? 美國為什麼很多公司不敢不給加班費?? 這些問題可以的話 試著回答一兩個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5.28
stevegreat08:經濟理論只能用來解釋經濟問題,而非作經濟政策背書, 03/04 00:21
stevegreat08:台灣法律變動很慢,原因在於維護法的穩定性,台灣之所 03/04 00:22
stevegreat08:以政治如此亂,在於體制不斷更動,而問題來自於憲法,至 03/04 00:23
stevegreat08:於您說的"先進法律",我認為只有合適妥善的法律,而無 03/04 00:24
stevegreat08:先進法律這種問題!你在最後一段問的問題,老實說,第一 03/04 00:25
stevegreat08:個問題上那是在何地訴訟對自己最有利的問題,這要問律 03/04 00:26
volkov:我是atz 應該看得出來吧@@" 03/04 00:27
stevegreat08:師,第二到三個問題是民法債總侵權行為,以及物權所有 03/04 00:27
stevegreat08:權的問題,第四個問題我們之前最談過,自己去爬文,謝謝 03/04 00:28
volkov:回答一下問題吧= = 03/04 00:30
stevegreat08:我不是有回去哪裡翻嗎?不要叫我解題目了,你案例不清 03/04 00:33
stevegreat08:你要到法院告人好歹把法律事實解釋清楚,我在法律版幫 03/04 00:34
stevegreat08:你解,而且那裡有高手,發個清楚的案例他們都有答案! 03/04 00:35
volkov:這些案例我都知道答案...很多都是實務上的東西,都在突顯 03/04 00:37
volkov:台灣法令可以更好 03/04 00:38
Eventis:第三題很討厭,實務上碰到不少,拍定人很可憐,通常都是指封 03/04 00:45
Eventis:人的過失所致(甚至誇張的是有的指封人還出具保證書擔保絕 03/04 00:46
Eventis:無錯誤否責願負一切責任),但是下場還是因為這個屬於過失不 03/04 00:46
Eventis:法侵害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緣故,是個結果來看叫人感慨的東西. 03/04 00:47
Eventis:至於第2題那是另一個問題,在於侵害生命權的損賠,因為被害 03/04 00:49
Eventis:人本人已經死亡,權利能力歸於消滅,除了192/194的部份,並沒 03/04 00:49
Eventis:有其它可茲請求的依據,這在學說上有多說,不過實務上的現況 03/04 00:50
Eventis:是如此,倒也稱不上是進步或落後. 03/04 00:50
Eventis:至於第1題,損賠在台灣承襲德國法的完全賠償原則,有其源流, 03/04 00:51
Eventis:也不是沒有檢討的聲音,不過大致上的結論還是沒有根本上動 03/04 00:52
Eventis:搖這個基礎. 03/04 00:52
Eventis:以上這些問題背後隱含著只是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這個制度是 03/04 00:53
Eventis:不是可以直接和"先進"劃上等號,可能還沒辦法就這麼導出來. 03/04 00:54
Eventis:畢竟後面有根本思想的不同,會流於"信仰"之爭. 03/04 00:56
stevegreat08:我遇上高手了!!敗服!!有空再討論,好嗎?謝謝! 03/04 01:51
volkov:Yes 第三題日本法是拍定人可以跟受清償利益人要回來 03/04 01:51
volkov:高額懲罰性賠償,是很不錯的方向,企業的鉅額賠償不會讓企 03/04 01:53
volkov:業倒....因為............. 03/04 01:54
stevegreat08:我覺得最好結束這個討論,會鎖文吧!怎討論起這問題? 03/04 02:07
Eventis:企業立一種法,一般自然人立另一種,民商分立乎? 03/04 02:41
Eventis:民初民商合一,不能說的咪咪就是因為立法技術低劣,所以只好 03/04 02:42
Eventis:如此,眼看著幾十年過去,現在中華民國在台灣的立法院,立法 03/04 02:43
Eventis:技術似乎沒有比較高明.....Orz.....針對性的立法恐怕問題 03/04 02:43
Eventis:不會變小,只會更大Orz 03/04 02:43
stevegreat08:民商合一有何不可?只是實益大否?法律體系會更亂否? 03/04 02:45
Eventis:上面沒有說可不可大不大亂不亂,請自行發揮:) 03/04 04:09
Eventis:不過這制度的特點跟上面的問題無直接關聯,岔出請自便,開花 03/04 04:13
Eventis:請自理:) 03/04 04:14
oodh:請把你的文章整併到一篇,同一個主題一直充斥對看板不利 03/04 05:36
oodh:今天晚上我上線就只會留下最舊的那篇 03/04 05:36
oodh:提醒你 ptt站方禁止分身 沒有規避板規的話我不主動處理 03/04 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