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vainen (卡瓦寧)
看板Policy
標題[構想] 中華民國憲法改良芻議
時間Fri Mar 1 02:42:52 2013
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法
無論修了多少次還是不太理想
立法院權力很大
法律想怎樣定就怎樣定
制定法律常欠缺法學的專業考量
監察院權力很小
只能打蒼蠅不能打老虎
何況監察委員的產生一點民意基礎都沒有
總統提名變得很難去彈劾總統
因為權力來源是總統
即使總統違憲或是做出錯誤決策
監察院也不可能有動作去得罪總統
行政院長總統可以隨意任命更換
總統有權卻不用對國會負責
行政院長有很重的責任
卻只能當總統的幕僚長而沒有太多權力
明明一個不好的政策可能是總統幕後推動的
卻要行政院長出來背黑鍋
憲法第一條寫: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可是三民主義是國民黨自己的想法
雖然是個不錯的理念
但「主義」一詞本來就有教條、箝制人民思想自由的意味
放入憲法等於強迫所有不認同三民主義的國民去接受它
民有民治民享則是林肯提出的
放在一個外國憲法裡也未免太多餘
基本國策中的國民經濟也是類似情況
民生主義是國民黨單方面的主張
除了有箝制人民思想自由之嫌不說
照價收買、漲價歸公
也不能完全適用於任何經濟狀況的社會
國民大會廢除
主要理由是因為總統已由全民直選
可是在國父的理論裡
國民大會應該是個擁有政權的議會
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而不是只能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團
當初經由張君勱之手的憲法
更是幾乎違背國父的理念
只保留五院制及國民大會而已
反而五五憲草還比較貼近國父當初的想法
雖然對基本人權的保障不如目前的憲法多
總統制也增加國家走向獨裁的可能
但明確的權能區分理念部份
卻勝過目前權責不明的憲法
以下為可以考慮修改的目前憲法條文:
第一條改成: 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既簡潔有力又不與現實衝突
第二十五條改成: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議會機關,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將國民大會明確定義為擁有政權的議會
而非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團
第二十七條改成: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 罷免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 創制法律
四 複決法律
讓立法院、監察院成為有治權的立法、監察機關
五院對國民大會負責
由國民大會選出具有法學背景的人士擔任立法委員
以及無任何黨派背景的人士擔任監察委員
國民大會可向立法院提議訂立某些法律
經由立法委員們依其專業考量後
修改部份缺失的地方以成為法律
若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滿意的話
還可行複決權加以否決
第五十五、五十七條改成: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院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將國家體制設定為雙首長制
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
必須得到國民大會裡多數黨的認同
第六十二條改成: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第七十九條改成: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四條改成: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九十條改成: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調查,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給予監察院獨立調查權,增強其功能,並對國民大會負責
若監察院長或監察委員本身即不中立或失職,國民大會可將其罷免
第一百零四條改成: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之
取消總統對監察院人事的影響力
此外刪除憲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五十一條國民經濟的部份
讓政府能依據當前的經濟狀況調整政策
而不單純只依據民生主義
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另外單獨訂定法律以實現人民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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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wick:修改增修條文就可以 03/01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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