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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法 無論修了多少次還是不太理想 立法院權力很大 法律想怎樣定就怎樣定 制定法律常欠缺法學的專業考量 監察院權力很小 只能打蒼蠅不能打老虎 何況監察委員的產生一點民意基礎都沒有 總統提名變得很難去彈劾總統 因為權力來源是總統 即使總統違憲或是做出錯誤決策 監察院也不可能有動作去得罪總統 行政院長總統可以隨意任命更換 總統有權卻不用對國會負責 行政院長有很重的責任 卻只能當總統的幕僚長而沒有太多權力 明明一個不好的政策可能是總統幕後推動的 卻要行政院長出來背黑鍋 憲法第一條寫: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可是三民主義是國民黨自己的想法 雖然是個不錯的理念 但「主義」一詞本來就有教條、箝制人民思想自由的意味 放入憲法等於強迫所有不認同三民主義的國民去接受它 民有民治民享則是林肯提出的 放在一個外國憲法裡也未免太多餘 基本國策中的國民經濟也是類似情況 民生主義是國民黨單方面的主張 除了有箝制人民思想自由之嫌不說 照價收買、漲價歸公 也不能完全適用於任何經濟狀況的社會 國民大會廢除 主要理由是因為總統已由全民直選 可是在國父的理論裡 國民大會應該是個擁有政權的議會 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而不是只能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團 當初經由張君勱之手的憲法 更是幾乎違背國父的理念 只保留五院制及國民大會而已 反而五五憲草還比較貼近國父當初的想法 雖然對基本人權的保障不如目前的憲法多 總統制也增加國家走向獨裁的可能 但明確的權能區分理念部份 卻勝過目前權責不明的憲法 以下為可以考慮修改的目前憲法條文: 第一條改成: 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既簡潔有力又不與現實衝突 第二十五條改成: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議會機關,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將國民大會明確定義為擁有政權的議會 而非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人團 第二十七條改成: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 罷免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 創制法律 四 複決法律 讓立法院、監察院成為有治權的立法、監察機關 五院對國民大會負責 由國民大會選出具有法學背景的人士擔任立法委員 以及無任何黨派背景的人士擔任監察委員 國民大會可向立法院提議訂立某些法律 經由立法委員們依其專業考量後 修改部份缺失的地方以成為法律 若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滿意的話 還可行複決權加以否決 第五十五、五十七條改成: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院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將國家體制設定為雙首長制 總統提名的行政院長 必須得到國民大會裡多數黨的認同 第六十二條改成: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第七十九條改成: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四條改成: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九十條改成: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調查,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給予監察院獨立調查權,增強其功能,並對國民大會負責 若監察院長或監察委員本身即不中立或失職,國民大會可將其罷免 第一百零四條改成: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之 取消總統對監察院人事的影響力 此外刪除憲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五十一條國民經濟的部份 讓政府能依據當前的經濟狀況調整政策 而不單純只依據民生主義 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另外單獨訂定法律以實現人民直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87.194
hawick:修改增修條文就可以 03/01 22:13
hawick:憲法本文在沒收復大陸國土之前是不可能動的 03/01 22:13
vesting:就算"收復"了,也要從那邊推選出代表來的... 03/02 02:28
kuopohung:這篇我會判為政治文 03/04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