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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 (一)「通識課程」為必修科目,未修滿規定學分者,不能畢業: 1.八十一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四至六學分。 2.八十二學年度(含)以後,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 八學分。 3.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十二學分。 4.進修學士班學生自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八學分。 (二)注意事項: 1.八十六學年度起通識課程分為人文學(G1)、社會科學(G2)、物質科學(G3)、 生命科學(G4)四大領域,各課程所屬領域列於備註欄內。 2.加有「G」字號課程表示經本校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定之課程,選修未列G字號課 程,不計入通識學分。 選修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如中文系屬人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G1之通識課 程)亦不計入通識學分。 3.通識課程選修方式有下列兩種,可任選其一: 1).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 2).其他三領域中選二領域,其中任一領域至少應選四學分。 4.通識課程若屬系(所)經常開授之專業課程(領域代號後加有「*」者),其學 分採計方式如下: 1).若超過二學分,每門課(全年課程上、下學期算作一門)僅採計二學分。 2).如某一門科目與學生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之學科相同者,不得採計。 5.課程如兼跨二領域以上者,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1).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如機械系所開「工程與生活」領域為G1234,中 文系屬人文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可選擇計入社會科學、物質科學或生命科學 領域;機械系屬物質科學領域,其學生選修則可選擇計入人文學、社會科學 或生命科學領域)。 2).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修習,皆可承認其通識學分;但八十八學 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選修一門以上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 時,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如:機械工程系學生若選修所屬領域為G23及 G1234二門通識課程,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如選修不含本系所屬領域之 跨領域通識課程,則不受此限制。 6.1.至5.之注意事項自八十六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 入學學生依舊制選課規定實施,但若選修之通識課程屬系(所)經常開授之專業 課程,其學分數之採計仍應依注意事項(四)之規定實施。 7.學生修習通識課程應依照備註欄內之規定和限制修習。 8.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充抵之通識課程 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所屬學系認定之。 ★第8點,沒有*號的通識課程超修部分一律不計入畢業學分, 有*號的通識課程則為: 1.90學年度(含)以前選修者,除文、管、社科、法律等學院與心理系、數學系以及 經系辦同意計入選修學分之課程以外,概不計入畢業學分。 2.91學年度(含)以後選修者,可計入選修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