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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 大學部學生修業應行注意事項(90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一、本系各組修業年限四年,畢業學分規定為政治理論組150學分、國際關係組146學 分以及公共行政組142學分。 二、每學期修習學分限制:一、二、三年級最低、最高限為15-25學分,除必修科目 外,經系主任同意得加修選修科目;大四學生則每學期為9-25學分,但若因特 殊情況,經系主任核可,得於當學期加選或減選一至二科。擬超修學分者,請 於加退選時繳交上學期學期成績單(成績達80分者,始可超修)。 三、學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相衝突之科目,否則概予註銷。 四、學生選課遇有時間衝突,其優先順序如下: 1.本系必修課程與本系必修課程衝突,以本年級必修課成為優先。 2.本系必修課程與本系選修課程衝突,以本系必修課程為優先。 3.本系必修課程與外系選修課程衝突,以本系必修課程為優先。 五、凡必修科目必須依照課程時間表所排定班次上課,原則上不得越級選課,若有 特殊情形,由授課教授與系主任裁決;亦不得任意轉班,如有補修學分過多或 成績不及格重修而無法照原訂班次上課者,應經任課教授及系主任簽章核准, 始得更改班次。 六、全學年課程,上、下學期所修班次必須相同,不得任意更改班次;或只修習完 半年者,其學分概不承認。 七、學生所修之全學年科目,其上學期課程未修習或經修習而不及格者,不得修習 該科下學期課程。(經87.06.16.系務會議通過) 八、本系承認列計畢業學分之相關選修科目,除本系所開設之選修課外,全校各學 系所開之課程皆可列為選修課程,並列計為畢業學分。 九、語文課程中除大一英文(本系大一共同科目外文領域限修英文,轉系生應特別 注意),尚修習日、法、德、西、俄、拉丁等語文者,最多可承認十八學分為 相關學分。 十、選讀通識教育科目須注意事項 1. 通識教育課程屬必修性質,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應修習十二學分 ,超過之學分不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計算。 2. 政治系屬於社會科學領域,本系學生不得修習社會領域之課程。 十一、輔系、雙學位注意事項 1. 輔系課程應以該學系送請教務處課務組公告之必修專業科目為依據,其學分應 在本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加修;修讀雙學位之學生,應修滿本系規定最低 畢業學分及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始可取得雙學位畢業資格。 2. 學生修習加修學系課程,若多於該學系規定最低學分要求,其額外學分得列入 本系選修,但不得分割同一課程學分抵本系選修及加修學系必修。 十二、其他相關規定 1. 本系大一共同科目不必修習「本國憲法與公民教育領域」,除教授內容與本系 大二必修「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重複之課程(如中華民國憲法通論、本國憲 法與政府通論)外,其餘皆列入本系選修。 2. 本系與外系皆開設之必修科目,除特殊情形經系主任核准外,本系學生不得至 外系修習課程名稱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科目;如修習者其所得學分亦不列入本系 選修。 3. 本系規定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不含體育學分。 十三、本系大一學生由系方排定導師,於大二時得就本組兩位導師提出選擇申請, 一經選擇後不再變動。如有特殊狀況,學生得向系主任提出專案申請變更導 師。(經88.05.25系務會議通過) 十四、本校常用電話: 校總區總機:(02)2363-0231 教務處總機:(02)2363-4225 社科院總機:(02)2351-9641 單 位 分機號碼 院長室 200 教務分處 210 學務分處 221 軍訓教官室 235 圖書分館 307-313 系辦公室 269-270 系學會 606 系辦傳真:(02)2341-2806 系辦e-mail:politics@ntu.edu.tw 助教e-mail:r88322026@ntu.edu.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