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學年度台大政治系轉學生共進會長選舉罷免法”草案
2005.07.31 共進會會長選舉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本法為為產生共進會九十四年度會長而設,僅適用該年會長選舉及罷免
第二條 凡經由台大政治系轉學生考試入取,於93年入學者皆具有被提名資格
第三條 凡經由台大政治系轉學生考試入取,於92、93年入學者皆有投票資格
91、90乃至更早入學者,投票資格由本會會長選舉委員會共同決議,
若與本會仍具有真實聯繫者,亦有投票資格。94學年度入學者,因其
放榜日期於94.08.15,因此全部沒有投票權。
第四條 提名權,凡本會會員皆可提名,不需連署。時間為94.07.25至94.08.01
凌晨十二點整。
第五條 當選名額定為兩人,由被提名者第一高票任九十四學年第一學期會長,
第二高票任九十四學年第二學期會長(並兼任上學期副會長)。
第六條 選舉辦法為具有投票資格者一人一票,採一輪選舉制,票數最高者當選。
投票日期定為94.08.01零時起至94.08.12零時整。94.08.12零時開票。
第七條 投票方式原則上在ptt上舉行,但鑒於並非所有人皆上B。將會以通知方式
通知92、93兩屆成員投票,之前入學而與本會有真實聯繫者亦同
第八條 本會選舉委員會由前會長 李耀泰同志擔任榮譽督導,確保選舉公正公
開,並杜絕一切賄選情勢
第九條 94.08.12日開票後,新任正、副會長將於94.08.14就職,共同處理94.08
.15放榜後的學弟妹服務聯誼事項
第十條 若開票結果最高票兩人票數相同,則本會改為雙首長制。若是二三高票票
數相同,則由最高票當選者自行決定副手,含有內閣制精神。而若選舉結
果候選人差距過小,敗選一方不得提出選舉無效之訴及當選無效之訴。當
然也不可以到徐州路21號烏龜池前擺夜市。若有違反,則本會可招開臨時
懲戒委員會,最高處以褫奪會籍終身。
第十一條 若有人頭會員、賄選、“會”安機制、幽靈人口、槍擊案、公投綁小選
等等事項導致選舉結果產生爭議,則本選舉委員會便聽從前會長兼榮譽
選務主委 李耀泰同志指導,於94.08.17前重新舉行大選,以求本會政
局安定。
第十二條 若新任會長犯下嚴重內亂外患罪,可由共進會成員三人以上連署,提起
彈劾。本會選舉委員會接受申請後,需於一星期內舉行罷免投票。若有
具有投票資格者二分之一投票,總票數二分之一贊同,則會長去職。會
長去職後,需於一周內重新提名,提名後一周內舉行投票。
第十三條 本法若有疏漏之處,可由本會同志提出修正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3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