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na (克拉緹 Clouty)
看板Post
標題[郵務] 規章171條:存局候領的疑問
時間Thu Sep 1 23:06:32 2011
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侯領者。
請問整體來說第三項的意思是?
1. 有收件人地址的郵件,
不可以放在同地郵局存局候領,
但可以申請改投或改寄別的地址
2. 有收件人地址的郵件,
只能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
我覺得應該是1,但又不太確定…
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實務上好像滿常遇到收件人要求改成存局候領… 到底有沒有違規?><)
-------
有沒有升資考的同伴可以一起讀書討論的…
民法一千多條整死人了… (撞豆腐)
--
◥◣
◢◤
◢
═══ ◢◣
◥◣
═ ████
● ██
●██
●══════════════════金
◤◢◤ ◥
◤ ◢◤ ◥
◣◣ █ █ 市民廣場 ┐
◣ ◢◤
◣◢ ███◣
◤◢█◣
███
└→ 3.PttAction ┐
█◢◣
◥ ▉▉▉▉
◤█◥
█◢◤
.﹒ ◣◢ ┌┘
ψoneal █◤
◥ ████
●◥◢◤
◢◤◤
◥ ˙ ◥◤ 9.Ptt-Charity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53.68
→ ken660303520:第3條的意思是~有收件人的郵件因某些因素改成存局候 09/01 23:11
→ ken660303520:候領後~就別再改投改寄了~ 09/01 23:12
→ ken660303520:要注意是"存局候領"而非招領唷~但用字是"得"也就代表 09/01 23:12
→ ken660303520:收件人要求我們也是"得"照做,改投改寄到指定處囉~ 09/01 23:13
→ kanna:喔喔!所以第三項是一整段!我自己把它拆開了!(恍然大悟) 09/01 23:15
→ kanna:感謝ken大~我後來才注意到那個"得"字…那就跟沒規定沒兩樣了 09/01 23:16
→ kanna:另外還想到一個,包裹退回時要收退回費,實務上有收嗎…?@@ 09/01 23:17
推 kumiko:我有收耶~但有的客戶會凹好半天 一直盧盧盧都不願意付費 09/01 23:36
→ kumiko:所以那種死都不繳的客戶我只好通融 但聲明下不為例 (攤手) 09/0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