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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侯領者。 請問整體來說第三項的意思是? 1. 有收件人地址的郵件,不可以放在同地郵局存局候領,   但可以申請改投或改寄別的地址 2. 有收件人地址的郵件,只能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 我覺得應該是1,但又不太確定… 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實務上好像滿常遇到收件人要求改成存局候領… 到底有沒有違規?><) ------- 有沒有升資考的同伴可以一起讀書討論的… 民法一千多條整死人了… (撞豆腐) -- ═══ ◢◣ ███ ═════════════════◤ ◥◤ ◥ 市民廣場 ██◣ █◣██ └→ 3.PttAction ▉▉▉ █◥◢◤ ┌┘ ψoneal █◤ ████˙ 9.Ptt-Charity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53.68
ken660303520:第3條的意思是~有收件人的郵件因某些因素改成存局候 09/01 23:11
ken660303520:候領後~就別再改投改寄了~ 09/01 23:12
ken660303520:要注意是"存局候領"而非招領唷~但用字是"得"也就代表 09/01 23:12
ken660303520:收件人要求我們也是"得"照做,改投改寄到指定處囉~ 09/01 23:13
kanna:喔喔!所以第三項是一整段!我自己把它拆開了!(恍然大悟) 09/01 23:15
kanna:感謝ken大~我後來才注意到那個"得"字…那就跟沒規定沒兩樣了 09/01 23:16
kanna:另外還想到一個,包裹退回時要收退回費,實務上有收嗎…?@@ 09/01 23:17
kumiko:我有收耶~但有的客戶會凹好半天 一直盧盧盧都不願意付費 09/01 23:36
kumiko:所以那種死都不繳的客戶我只好通融 但聲明下不為例 (攤手) 09/01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