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ukitw (◎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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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內部] 郵局休假問題探討
時間Thu Jul 28 22:45:45 2011
※ 引述《taibin ()》之銘言:
: 請問郵局休假的規定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 為什麼有些勞基法規定的應放假日,郵局卻沒有放假?
今年勞動節沒有放假,但是有補休
但是這樣做,等於外包投遞人員被凹了一天
因為外包沒補休,而且也沒多一天薪水
中華郵俠陳大哥有和總公司與交通部反應這件事
得到的答案是....
郵務處的答覆:
http://tw.myblog.yahoo.com/hzc0936054870/article?mid=1098
親愛的郵政伙伴您好:
承示勞動節休假相關疑義乙節,按勞動節當日,依規定具勞工身分者得放假1日。本公司
部分工作外包由廠商承攬,履約之工作人員,應由所僱廠商依規定給假。
所僱佣之員工非
本公司員工,因此,
勞動節當日之休假非應由本公司所給與。至個人承攬本公司郵件投遞
工作者,因非本公司員工,無法比照員工給假方式洽假,請諒察。
中華郵政公司郵務處敬上
交通部的答覆:
http://tw.myblog.yahoo.com/hzc0936054870/article?mid=1323
有關本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星期假日,郵件處理工作外包承攬廠商所雇員工補休
假問題,經轉中華郵政公司查復,按外包承攬廠商應對所僱員工履行雇主責任,及
個
人承攬者非該公司員工部分,請參閱前函說明,不再贅述。至該公司是否應對5月2日
配合出勤之郵件投遞個人承攬者,加發1日價金一節,衡酌案關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之勞務承攬採購,雙方權利義務應依契約規定履行,依現行承攬郵件投遞契約書
第4條第2款規定:「除以上契約價金外,甲方不另負擔乙方之保險、福利、獎金、加
班費及因履約對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等其他任何費用,於履約期間,乙方不得向
甲方要求調加契約價金。」,第5條第6款中段規定略以:「……乙方應甲方要求於國
定(如元旦、春節、端午、中秋節、國慶等節日)、星期假日(如週六、日)或其他非
約定工作時間加班投遞郵件時,乙方不得拒絕,甲方應按得標單價依實際工作天數或
時數給予乙方價金。……。」。基於上述契約規定,
對該日履約之個人承攬工作者,未
便加發1日價金,復請察悉。謝謝您來函賜教,順祝闔家平安,事事如意。
部長 毛治國 敬啟 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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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非本公司員工"就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
不給勞保,不給健保,沒有特休假,沒有婚喪假(結婚還要自己想辦法....)
台灣還有社會正義嗎??!!
偏偏外包同仁又是最弱勢的一群
不用任何理由,就能以"不續約"來變相辭退
願意站出來的人,少之又少......
請郵務處好好看看以下這兩則新聞吧!!
別再說你們沒違法了
假承攬真僱用 僱主已違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ZBJrHq0lWw
台公部門僱用人員改承攬 迴避勞基法
http://www.epochtimes.com/b5/9/10/10/n2683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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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不知道有沒有外包郵差?建議你們可以考慮組個"聯誼會"之類的
彼此串聯起來比較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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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2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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