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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營運規章,第六章關於郵件之改投及改寄 第一百六十八條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 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改投、改寄的限制條件為: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意即 只要經當事人申請就可改投或改寄? 若是如此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之多餘字句? 另外關於第一百七十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 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其中的「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這句話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我看不太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203.90
s020186415:168條的那句話並不多餘呀= = 10/05 18:10
s020186415:如果少了那句~別人就以為可以變更地址呀~ 10/05 18:11
不好意思,我不太懂S大你說的意思,可以再仔細一點嗎^^"
s020186415:改投=在原地區...例如新莊區、板橋區內投遞 10/05 18:12
s020186415:改寄=你原本住新莊但搬到板橋..又更改投遞位置... 10/05 18:13
s020186415:簡而言之就是,一個是在原區,一個是非原區 10/05 18:13
我問的不是關於改投及改寄的定義,「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字面上的意思。 另外新莊區、板橋區還是算改寄,為不同投遞區域? ※ 編輯: AJEN1202 來自: 114.37.203.90 (10/05 18:48)
ilutc:這句話沒啥特別的啊 就是收件人地址有異動 如搬家還是怎樣 10/05 19:29
ilutc:可以跟郵局申請改投改寄 就這樣而已 沒啥特別的 10/05 19:29
ilutc:至於第170調一次為限 10/05 19:31
ilutc:比如中山路1號 要轉到 中正路1號 只能申請一次 10/05 19:31
ilutc:下次再申請 如果還是中山路1號要轉中正路1號 就不給申請了 10/05 19:32
所以字面意義 同一地址->改投? 同一新地址->改寄? 雖然只要接受並記憶就好。 但若認真思考規定的文字意義,對於收件人而言申請改投亦或改寄,都是新地址... 若只是指改投或改寄,何不用「同投遞區域」之改投、「不同投遞區」改寄之新址。 而用「同一地址之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雖然定義出差異之後,可以記憶起來..但仔細比較卻覺得奇怪...。 另外~ 若收件人申請改投、改寄時,第一次申請為中山路1號 第二次申請為中山路2號,即不受此條文之次數限制? 當然以上條件為假設非掛號函件。 不是挑戰文字意義,單純念有得點累了,對於法規上有疑問之處提出來大家討論^^" ※ 編輯: AJEN1202 來自: 114.37.203.90 (10/05 19:45) ※ 編輯: AJEN1202 來自: 114.37.203.90 (10/05 19:47) ※ 編輯: AJEN1202 來自: 114.37.203.90 (10/05 19:48)
AJEN1202:感謝大家回覆,目前168條的沒有疑問了,剩170條之文字問 10/05 20:28
AJEN1202:題。 10/05 20:28
ken660303520:改投..是同投遞區段內謂之改投 10/05 20:39
ken660303520:改寄為不同投遞區段..謂之改寄 10/05 20:40
AJEN1202:我對於改投、改寄的定義應該沒錯@@? 10/05 20:42
AJEN1202:改投、寄之定義我瞭解,我是對於170條之文字提出討論... 10/05 20:43
azukitw:170最後那一句,就是防止有人2個月到了,使出連續技無限延長 10/05 22:36
AJEN1202:謝謝各位解答,我瞭解到謝謝^^" 10/07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