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NHS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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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考試] 法規之改投及改寄疑問
時間Wed Oct 5 20:10:17 2011
我以為要連起來看說.. ....
168條是
1. ((各類郵件))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
兩個都要才可以改寄
也就是說收件地址沒變 不能改投 or 改寄
然後176條是
1.各類((掛號函件))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 未)) 變更
所以地址沒變各類((掛號函件)) 可改投
※ 引述《AJEN1202 (SOBO)》之銘言:
: 郵政營運規章,第六章關於郵件之改投及改寄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
: 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 改投、改寄的限制條件為:
: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 意即
: 只要經當事人申請就可改投或改寄?
: 若是如此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之多餘字句?
: 另外關於第一百七十條
: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
: 地址投遞。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 其中的「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 這句話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我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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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67.179
→ YNHS:改投OR改寄 167條有很清楚 10/05 20:11
→ AJEN1202:改投或改寄的定義我瞭解,我是針對一百七十條之文字提出 10/05 20:24
→ AJEN1202:問 10/05 20:24
→ AJEN1202:另感謝針對我一百六十八條之問題提出解答^^謝謝 10/0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