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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要連起來看說.. .... 168條是 1. ((各類郵件))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 兩個都要才可以改寄 也就是說收件地址沒變 不能改投 or 改寄 然後176條是 1.各類((掛號函件))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 未)) 變更 所以地址沒變各類((掛號函件)) 可改投 ※ 引述《AJEN1202 (SOBO)》之銘言: : 郵政營運規章,第六章關於郵件之改投及改寄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 : 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 改投、改寄的限制條件為: :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 意即 : 只要經當事人申請就可改投或改寄? : 若是如此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之多餘字句? : 另外關於第一百七十條 :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 : 地址投遞。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 其中的「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 這句話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我看不太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67.179
YNHS:改投OR改寄 167條有很清楚 10/05 20:11
AJEN1202:改投或改寄的定義我瞭解,我是針對一百七十條之文字提出 10/05 20:24
AJEN1202:問 10/05 20:24
AJEN1202:另感謝針對我一百六十八條之問題提出解答^^謝謝 10/0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