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JEN1202:謝謝K大的解答^^" 10/07 15:40
※ 引述《YNHS (000)》之銘言:
: 我以為要連起來看說.. ....
: 168條是
: 1. ((各類郵件))
: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
: 兩個都要才可以改寄
: 也就是說收件地址沒變 不能改投 or 改寄
: 然後176條是
: 1.各類((掛號函件))
: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 未)) 變更
: 所以地址沒變各類((掛號函件)) 可改投
: ※ 引述《AJEN1202 (SOBO)》之銘言:
: : 郵政營運規章,第六章關於郵件之改投及改寄
: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
: : 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 : 改投、改寄的限制條件為:
: :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 : 意即
: : 只要經當事人申請就可改投或改寄?
: : 若是如此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之多餘字句?
: : 另外關於第一百七十條
: :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
: : 地址投遞。
: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 : 其中的「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 : 這句話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我看不太懂...=.=
改投~是同一投遞區段謂之改投~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投中山路二段
改寄~是不同區段謂之改寄~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寄新北市烏來區
立法用意為:當事人搬家了~避免重要信件沒收到~可以申請改投改寄~但期限只能二個月~
這二個月的所有信件都能"不按址投遞"改投改寄到新地址~二個月後
收件人應該能通知所有寄件人改新地址才對..所以二個月後~郵件必需按址投遞
以上是168;170的用意~因為郵政法規定郵件之投遞以屬地主義為主,要按址投遞
而170~那句只能申請一次的用意~就是收件人之不作為就不用理會他(理論上)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甲地申請改投到乙地~只能申請一次
二個月後若要再改投改寄到乙地的話~就可以拒絕申請喔(理論上)
因此二個月後就按址投遞了~~如果郵差再發現信件~
如果原地址的人不收的信件~逕行退回~不需改投(理論上)
這二條需搭配~~~何種情況下信件可以不按址投遞之規定來讀~~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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