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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NHS (000)》之銘言: : 我以為要連起來看說.. .... : 168條是 : 1. ((各類郵件)) :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 : 兩個都要才可以改寄 : 也就是說收件地址沒變 不能改投 or 改寄 : 然後176條是 : 1.各類((掛號函件)) : 2.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 未)) 變更 : 所以地址沒變各類((掛號函件)) 可改投 : ※ 引述《AJEN1202 (SOBO)》之銘言: : : 郵政營運規章,第六章關於郵件之改投及改寄 :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 : : 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 : 改投、改寄的限制條件為: : :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 : : 意即 : : 只要經當事人申請就可改投或改寄? : : 若是如此為何要加入「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之多餘字句? : : 另外關於第一百七十條 : :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 : : 地址投遞。 : :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 : 其中的「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 : 這句話是否有人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我看不太懂...=.= 改投~是同一投遞區段謂之改投~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投中山路二段 改寄~是不同區段謂之改寄~例如台北市中山路一段改寄新北市烏來區 立法用意為:當事人搬家了~避免重要信件沒收到~可以申請改投改寄~但期限只能二個月~ 這二個月的所有信件都能"不按址投遞"改投改寄到新地址~二個月後 收件人應該能通知所有寄件人改新地址才對..所以二個月後~郵件必需按址投遞 以上是168;170的用意~因為郵政法規定郵件之投遞以屬地主義為主,要按址投遞 而170~那句只能申請一次的用意~就是收件人之不作為就不用理會他(理論上)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 甲地申請改投到乙地~只能申請一次 二個月後若要再改投改寄到乙地的話~就可以拒絕申請喔(理論上) 因此二個月後就按址投遞了~~如果郵差再發現信件~ 如果原地址的人不收的信件~逕行退回~不需改投(理論上) 這二條需搭配~~~何種情況下信件可以不按址投遞之規定來讀~~ 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185.229
AJEN1202:謝謝K大的解答^^" 10/07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