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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甲在工作上遇到一個問題,跟郵局投遞效率有關。 乙於民國98年10月參加甲辦理之活動獲獎,自知應會收到一筆來自甲之款項。 甲於98年12月,於某901支局寄出一張該月開出之支票與乙, 然該信於100年5月才順利寄達某乙手上。 甲工作單位之出納丙表示,支票效期僅有1年, 因此丙要甲舉證並無延遲寄送之,才願重新開票支付款項。 朋友甲在這件事情中,看來是沒什麼責任上的問題, 只有未確認掛號郵件是否有順利送達的一點點小失誤。 至於丙要甲舉證的「寄出時間」,我跟甲說憑郵戳即可。 我認為現在應該是乙要舉證送達時間(簽收時間)是郵局的延誤。 我的問題是郵局因為這種類型的延誤,是否有任何賠償的責任呢。 畢竟延誤達一年多之久,是很少見的情況, 然後也沒有遺失、損毀,不在執據中的賠償範圍內。 不曉得有沒有人有任何經驗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0.203
azukitw:依據相關法規,頂多退還郵資,而且還要限時快捷才有 07/13 21:29
azukitw:普通掛號延誤送達,相關法令沒寫要補償 07/13 21:30
azukitw:郵件處理規則第25條 限時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 07/13 21:38
azukitw: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郵件封皮,退還報值費、 07/13 21:38
azukitw:保價費外已付之全部資費。 07/13 21:38
DoD:補充一點,該信為國內普掛,可郵戳日期是10.12.09-似乎是洋戳 07/13 22:19
DoD:應該不失效力吧。 07/13 22:19
azukitw:普掛就算損毀也不得請求補償,要"全部遺失"或"被竊"才行 07/13 22:29
azukitw:(郵政法第29條第2款) 07/13 22:29
answer2003:郵件處理規則第六十條: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 07/13 22:30
azukitw:另外,郵政法第32條也寫了"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 07/13 22:31
answer2003:起算六個月;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 07/13 22:31
azukitw: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 07/13 22:31
azukitw:不得以損失論。 07/13 22:32
answer2003:任。郵局算是脫身了,頂多名聲不好而已. 07/13 22:33
DoD:郵局算是脫身沒錯。所以超過六個月後又送達算是郵局發佛心囉XD 07/13 22:41
answer2003:有可能無法投遞,但寄件人地址不明或錯誤又無法退回時, 07/13 22:58
answer2003:以無著郵件方式處理,就有可能... 07/13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