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鄭堤升提升了我們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堤升,在「八十七年度北簡字
第九四六號」的一件妨害風化案的刑事判決裡,做了一件劃時代的宣判。判決二十八歲
的被告陳信佳無罪。無罪的理由是: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陳信佳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間起,以每具新
台幣(下同)一千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之「張先生」男子販入供人洩淫之吹氣娃娃猥
褻物品,再使用0九三六一五五四五六號行動電話對外聯絡,在台北市一帶,以每具一
千五百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金
山南路、濟南路口等候買主吳先生取貨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販售之吹氣娃娃猥褻物
品一具云云。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
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公訴
人原就被告所犯情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行,惟經本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爰依通常程序審判,先予敘明。
三、訊據被告陳信佳雖不否認其有公訴人所指之販賣吹氣娃娃情事,惟辯稱其不知為犯
罪行為?就本件被告販賣吹氣娃娃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
褻物品罪,依現今之社會通念,非無審究之餘地,茲一一分述如下:
(一)就法律面而言:按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固為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明文。而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二三五號判例參照),至是否為猥
褻文字、圖畫或物品,應依當時實際狀況,視社會對於善良風俗之評價尺度如何及在客
觀上是否足以使人興奮或產生性慾而定。參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
則有關猥褻物品,應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
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
、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蓋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係規定於刑
法第十六章之妨害風化罪章,其規範之目的則當以行為人之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
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始有處罰之必要,此與
猥褻物品僅供己用或極少數人購買,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
別。經查本件被告所販售之吹氣娃娃,觀其材質係以塑膠布製成,雖具有人之形狀,然
依外觀視之,未吹氣前僅係一堆塑膠布而已,吹氣後,縱具有人之整體形狀,然就與真
人相差甚遠,依目前社會通念,顯難令人望之即產生興奮或性慾。次查被告販賣吹氣娃
娃係以刊登行動電話於雜誌媒體方式為之,其交易係以秘密方式為之,就社會大眾而言
,雖引起一般人之羞恥,然尚非達厭惡之程度,且無侵害性的道德性情感,況一般人尚
難以知悉如何購買,其流通於社會之機會顯極微小,購買者亦顯係少數之特定人,若謂
其將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然比之目前坊間充斥之各式「寫真集」、有線電視臺及電影院
審核通過合法播出之限制級影片,吹氣娃娃之情慾挑動性實難與渠相比,況以有關「性
愛大全」一書、「小澤圓寫真集」情色刊物,目前司法實務上均已不認為係屬猥褻之書
刊,則就法律面而言,吹氣娃娃亦僅屬一堆塑膠布製成之物品,又豈能指為猥褻物品而
構成妨害風化罪。
(二)就生理而言:人有七情六慾係與生俱來,慾既而生,自應求其宣洩管道尋求洩慾
之管道。關以我國對於娼妓尚未如其他國家為合法化,而若召私娼,對一般人而言,不
僅有法律上之顧慮,亦有健康安全上之顧慮,是以自慰行為即為現今醫學上所容許最簡
易之洩慾之道。有為求增加情趣,遂有情趣用具之產生,以資為自慰行為之輔助用具。
再就正常男子而言,通常必先有性慾望產生,始生尋求宣洩之意念,對於無配偶又忌召
私娼者,其已購買吹氣娃娃為其宣洩慾望之輔助工具,又有何不可。復就本件具體情況
,依扣案之吹氣娃娃而言,並無使人望之即受其挑動興奮情慾之感,此觀扣案之吹氣娃
娃經本願當停檢視,客觀上確無任何足使一般人產生慾望之虞,則人之性慾記非因吹氣
娃娃之挑動而生興奮或性慾,且無任何侵害性之道德情感,一前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
釋即最高法院判例而言,實難謂吹氣娃娃為猥褻之物品。
(三)就社會面而言:我國目前既無合法之娼妓,以提供有生理情慾需要者宣洩之處,
則有慾望且忌於召私娼者,藉由情趣用具輔助自慰予以宣洩情慾,自有助於減低社會上
強姦婦幼、不倫之姦等犯罪行為,此二者雖無必然之因果關係,然相對地發生率將隨之
而減低。環顧目前社會上單身女子獨自行走時偶遭人擄掠強暴、學童幼女遭不識男子為
性侵害等訊息時有所聞,若得使慾望者藉吹氣娃娃等類似輔助自慰用具加宣洩生理慾望
,則對社會而言,亦難謂無正面之幫助。況以現今社會風俗,比之民國二、三十年代,
甚至六、七十年代之民風,對於色情之定義,以較當時開放,坊間四處充斥各種合法寫
真情色書刊;有線電視臺各種情色節目亦得播放,或有綜藝節目公然陳列俗稱假陽具之
物品,亦以為司法實務所不罰。則就吹氣娃娃而言,以目前社會通念對於色情之認定,
客觀上已無再認定其為猥褻用品之必要。
(四)就侵害法益面而言:本件被告販賣吹氣娃娃之方式,係以登載於跳蚤雜誌或報紙
小啟廣告為之,而扣按之吹氣娃娃亦僅以一塑膠袋為包裝,並無記載任何足以使人產生
興奮即性慾之文字,其交易方式亦僅屬買賣雙方私下為之,由此足認不僅系爭吹氣娃娃
並無鼓動他人興奮情慾,且購買者尚屬少數之特定人,就刑法妨害風化相關規定而言,
其既著重於處罰侵害社會法益之人,販賣吹氣娃娃者,其販賣行為,並未有任何破壞社
會善良風俗之行為,自無侵害任何社會法益可言,若論以刑法之罪刑,顯非允當。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雖有販賣吹氣娃娃之行為,然就法律面、生理面、社會面及侵
害法益面而言,均難認定吹氣娃娃為猥褻之物品,自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所販賣之物品為猥褻物品,自應
為無罪之諭知。至有關吹氣娃娃或其他供男女使用為宣洩性慾之情趣物品,現今並無明
確之主觀機關予以管理,對於所製造或進口之上開物品種類、販售對象、材質是否對人
體有所影響等情形,應儘速由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法令予以管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我李敖賣了三十多年的法官,極少法官被我讚美過,可是,做這篇判決書的法
官鄭堤升,我卻要特別讚美他,讚美他做了這樣開明的判決,提升了我們的視界與方向
。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位法官在判決書最後,曲終奏雅,來了一段與被告無關的議論,
他寫道:「至有關吹氣娃娃或其他供男女使用為宣洩性慾之情趣物品,現今並無明確之
主觀機關予以管理,對於所製造或進口之上開物品種類、販售對象、材質是否對人體有
所影響等情形,應儘速由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法令予以管理。」這段尾語,太有建設性了
,他真是用心良苦又含意深長的法官喲!(199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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