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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台、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和中央通訊社等六家媒體,昨天共 同舉辦台北市長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由公共電視台自下午二時起播放,節目中邀請中國國 民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郝龍斌、民主進步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謝長廷和親民黨籍台北市長 候選人宋楚瑜參加辯論。 根據李敖刑事告訴狀,李敖在十一月二十日網路民調在六名候選人中列第三名,且根據選 罷法第五十條之ㄧ第三項規定,除各主管選舉委員會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 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外,任何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 、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 告訴狀表示,主辦單位播出公視「私辦」電視辯論會節目僅邀請「所謂」民調居「前三名 」的候選人參與,導致台北市選民誤以為他的民調居於第三名外而產生「棄保效應」。 告訴狀指出,主辦單位負責人和主持人共十七人所為是操作選舉結果,具妨害李敖當選、 意圖使李敖不當選之故意,已涉嫌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九 十二條。 律師高涌誠表示,選罷法第五十條之一是有關舉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的規定,六家媒體所舉 辦的是審議式辯論節目是否屬於規定的範疇,法律尚未明確認定,且選罷法第五十條之一 並沒有罰責。 至於李敖援引選罷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非法之方法為左列行 為之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以及第九十二 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 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涌誠指出,主觀犯意很重要,六家媒體並沒有意圖使李敖不當選,所舉辦的電視辯論會 也不屬於非法手段或強暴脅迫方法,也沒有散布不實言論,應不構成犯罪。 律師李永然表示,媒體根據人民團體法和選罷法,對各政黨從事政治宣傳應該給予平等的 機會,六家媒體舉辦電視辯論會沒有邀請所有的候選人參加,設計上有缺憾,但沒有意圖 使李敖不當選,沒有犯罪意圖。 他指出,更重要的是,六家媒體沒有明知是不實言論,散布言論影響李敖當選與否,因此 ,應不致違反選罷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43.181
realmiddle:好!!!告死獨媒統媒!! 12/06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