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vil@tainan.com.tw.x (璉璉)》之銘言:
> 你給的網址目前無法瀏覽,無法判定。
> 台灣的智慧財產相關法律精神是參照美國的,你可以先看看國內的法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070007
> 如果只是表現的問題,應該屬於新式樣(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 新式樣專利 從第四章開始
> 第 110 條
>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
> 樣專利:
> 一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 二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ppt 並沒有看到這篇文章,有時好像會晚一兩天才轉.)
因為已經公開發表,
所以, 這樣看來,是不能申請為 "新樣式",
不過, 演算法,或相關機制,配套措施等,
應該還是可能可以申請, 是不是?
只是所申請的涵蓋範圍, vs
廠商如果要達到這些效果時,應該會評估容不容易完全避開這些專利,
個人堆測,
如果多少還是會踩到這些專利的灰色地帶,
那就應該還是願意花錢買這些授權.
> 新式樣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
> 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 一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 二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
> 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 新式樣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
> 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不受第一
> 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於原新式樣申請前有與聯合新式樣相同或近似之
> 新式樣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
> 取得聯合新式樣專利。
> 註:請記得看除外條款:
> 新式樣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
> 如果是很容易就能構成的,這種專利最後可能會被競爭廠商主張無效。
至於這容易構成?
作者有十年以上程式經驗,又剛好專注在編輯器,有剛好有這靈感,
對他不難,也也許是他的核心架構剛好容易增加這個功能,
但應該不算是易於思者,
不然 UltraEdit,NotePad++,..等 怎沒有.
不是嗎?
--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 219-81-194-6.dynamic.tfn.net.tw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