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ntactman.bbs@bbs.badcow.com.tw (小白退散!)》之銘言:
: ※ 引述《razor.bbs@ptt.cc ()》之銘言:
: : 所以相對應的處理方式都沒有敲到重點.
: : 此外,我可以跟他合作,卻沒有fire他的職權,
: : 這樣你曉得自己思考的盲點了嗎?
: 有盲點嗎? 是你的公司管理上有盲點, 還是你本身有盲點?
: 如果這個人隸屬你底下, 由你管理, 就算你不是HR的人, 但是對這個人的
: 去留難道沒有建議權嗎?
當然有盲點,因為你只是假設我有直接fire的職權,或者建議權,
但是,你根本就不知道我在工作場合怎麼相處的,
那些部份我都沒講出來,你就有這麼多話好講? 真 "服了你".
其實我有這些能力啦,
但實際的運作模式並不是 "不滿意 -> fire" 那麼簡單,
其實我還覺得跟他做出一點默契啦,相不相信,我們是以XP搭檔編程的方式合作的!
只能這麼說,
抱怨歸抱怨,不滿意歸不滿意,
我可不是把BBS版面上寫的這些話直接搬到工作場合去罵他.
帶兵帶心我也知道啊,不過還在學習,並累積經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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