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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yamcomtw 信箱] 作者: yamcomtw.bbs@ptt.cc 標題: ◇ 三 時間: Sun Apr 28 09:29:22 2002 準備比賽 ------------------------------------------------------------- 準備比賽 3.01 比賽開始之前,裁判要做下列的準備動作: 嚴格檢查比賽用具和球員的裝備是不是合乎規定。 場地的每一條線是不是清楚。 裁判是唯一有權檢查比賽用球的人, 所以比賽前裁判要看每一球是不是有封密包裝, 數量及產品有沒有聯盟(協會)的認證。裁判打開包裝之後, 還要讓球表面不要太光亮,已使雙方都能公平進行比賽。 確定地主隊或主辦單位是不是有準備一打以上的比賽用球。 另外,當球被打到場外,不適合繼續使用,投手要求換球等狀況時, 主審應該宣佈比賽暫停,等場上所有動作停下來後,再把球交出去。 所以主審身上隨時準備兩個球以防不時之需。 3.02 球員不得故意污損或使用泥土、松香、石蠟、 甘草、砂紙、金鋼砂或其它物質磨擦球。 如果有這種情形發生時,裁判應該先警告或命令違規球員交出球, 如果不聽的話,裁判可以罰球員退場。發現球已經被破壞, 但查不出是哪一位球員所為,而投手又使用時,裁判也可以命令投手退場。 3.03 更換球員 在比賽暫停時可以更換球員,進場的球員要代替退場球員的打擊位置。 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球員更換時, 總教練要向主審說明更換球員的打擊順序, 否則主審有權利指定球員的打擊順序。 投手可以換到其他的守備位置擔任野手, 但一局只能一次。投手以外的其他野手因受傷退場, 代替的球員得有五個球的熱身準備。 退場的球員不得於同一場比賽再出場,但是可以擔任壘指導員。 3.04 先發球員不得出場代跑。未上場球員一旦為他人代跑後, 就算是已經出場比賽的球員。 投手義務 3.05 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的義務 除非是主審認為身體狀況無法投球, 否則先發投手要完成一位打者的投球才能更換。 除非是主審認為身體狀況無法投球, 否則上場的後援投手要投完當時的打者、或代打才能更換。 按照棒球規則規定不能更換投手時, 若有後援投手進場,主審得命令原投手返回球場投球。 但如果是主審的疏忽而忘了制止,而後援投手已對打者投出球時, 該投手可以繼續投球。 3.06 總教練更換球員上場打擊時,應立即通知主審並告知該球員的打擊順序。 【註】退出比賽的球員可以幫忙球隊做其他的工作, 例如:擔任投手投球前的熱身活動的接球者, 或在休息室、壘指導區內代替總教練擔任指揮的工作等。 3.07 主審獲知更換球員的決定時,有義務馬上宣佈更換的內容。 3.08 有下列更換球員的情況卻未向主審通知時, 進場的球員可以繼續比賽: 投手已經踏上投手板。 打者已經進入打擊區。 換上場的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守備位置。 代跑者已經上壘。 3.09 球員應遵守下列的規定: 穿著球服的球員,比賽前、比賽中、比賽後禁止和觀眾談話, 也不准坐在看台上,除非是下一場準備比賽的球隊。 總教練和教練也不准和觀眾交談,而雙方的球員不論什麼時候都不能有過份親近的行為。 比賽停止 3.10 球場能否比賽的決定權 在主場比賽時,地主隊的總教練可以根據天氣等狀況, 決定要不要比賽。但一天同時有兩場比賽時, 第二場的比賽由第一場的主審決定。 只有主審可以在比賽中,根據氣候等狀況,決定要不要繼續比賽。 在宣佈暫停比賽得三十分鐘內,主審不得宣佈比賽終止。 3.11 兩場比賽之間的中斷時間,以及因球場不適合比賽而中止的時間, 主審有權利指揮球場管理員及場上的工作人員,讓比賽能儘速進行。 3.12 主審宣佈「比賽開始」,就是代表停止狀態的結束。 3.13 地主隊(或主辦單位)在比賽前應該向主審及雙方隊伍說明球場的特別規定, 如果這個規定不能讓其中一隊接受時,主審在不違反棒球規則的情況下, 自行決定球場的特別規定。 3.14 球隊進攻時,手套及其他用具應該放在球員休息室內。 3.15 在比賽進行中,除雙方球員、教練、裁判、 主辦單位同意的攝影採訪工作人員、穿著制服的警衛、 及其他僱用人員之外,其他人不能進入球場內。 被允許進入球場的工作人員,如果有妨礙比賽情況時, 裁判應判斷他的動作是不是故意,如果不是故意, 則仍為比賽進行中;如果是故意行為,則形成比賽停止球。 觀眾妨礙 3.16 觀眾妨礙 如觀眾有明顯阻礙防守球員接球,裁判得判打者出局。 【註】擊出的球,及野手間的傳球受到觀眾影響時, 裁判應先判斷觀眾影響的性質, 例如:球先彈進看台碰到觀眾後再反彈出來, 跟觀眾伸手進入場內碰到球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後者就算是觀眾的妨礙,一旦發生觀眾妨礙, 裁判可以根據球沒有被妨礙時可能的結果來做出判決。 例如:一出局跑者佔三壘,打者擊出深遠的高飛球, 外野手後退之後原本要把球接住時, 卻受到把手伸進場內的觀眾的碰撞,而未能接住球, 此時裁判可以做出打者被接殺出局的判決。 另外,由於這個球非常深遠, 因此裁判也可以做三壘跑者因這個飛球而回到本壘得分的判決。 3.17 除了正在比賽或準備出場比賽或擔任一、三壘指導員外, 其他球員及教練應該在球員休息室內。 除非大會有其他的特別規定,否則教練、球員、 訓練員、撿球僮之外的所有人不准進入球員休息室。 3.18 為維持球場秩序,地主隊有義務提供球場的安全人員, 如果有人因為進入球場妨礙比賽時,客隊可以拒絕出場比賽。 在客隊拒絕出場比賽起的十五分鐘後, 主審可經「權宜時間」再延長暫停時間, 如果仍無法排除球場內的騷亂,可以宣佈取消比賽,判定客隊獲勝。 棒球國國家棒球研究局研究員張哲維整理收集 -------------------------------------------------------------------------------- 參考資料: 圖解棒球規則(野球人/曾文誠) 棒球規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棒球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0.1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