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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三
時間: Sun Apr 28 09:29:22 2002
準備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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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比賽
3.01
比賽開始之前,裁判要做下列的準備動作:
嚴格檢查比賽用具和球員的裝備是不是合乎規定。
場地的每一條線是不是清楚。
裁判是唯一有權檢查比賽用球的人,
所以比賽前裁判要看每一球是不是有封密包裝,
數量及產品有沒有聯盟(協會)的認證。裁判打開包裝之後,
還要讓球表面不要太光亮,已使雙方都能公平進行比賽。
確定地主隊或主辦單位是不是有準備一打以上的比賽用球。
另外,當球被打到場外,不適合繼續使用,投手要求換球等狀況時,
主審應該宣佈比賽暫停,等場上所有動作停下來後,再把球交出去。
所以主審身上隨時準備兩個球以防不時之需。
3.02
球員不得故意污損或使用泥土、松香、石蠟、
甘草、砂紙、金鋼砂或其它物質磨擦球。
如果有這種情形發生時,裁判應該先警告或命令違規球員交出球,
如果不聽的話,裁判可以罰球員退場。發現球已經被破壞,
但查不出是哪一位球員所為,而投手又使用時,裁判也可以命令投手退場。
3.03
更換球員
在比賽暫停時可以更換球員,進場的球員要代替退場球員的打擊位置。
當兩名或兩名以上球員更換時,
總教練要向主審說明更換球員的打擊順序,
否則主審有權利指定球員的打擊順序。
投手可以換到其他的守備位置擔任野手,
但一局只能一次。投手以外的其他野手因受傷退場,
代替的球員得有五個球的熱身準備。
退場的球員不得於同一場比賽再出場,但是可以擔任壘指導員。
3.04
先發球員不得出場代跑。未上場球員一旦為他人代跑後,
就算是已經出場比賽的球員。
投手義務
3.05
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的義務
除非是主審認為身體狀況無法投球,
否則先發投手要完成一位打者的投球才能更換。
除非是主審認為身體狀況無法投球,
否則上場的後援投手要投完當時的打者、或代打才能更換。
按照棒球規則規定不能更換投手時,
若有後援投手進場,主審得命令原投手返回球場投球。
但如果是主審的疏忽而忘了制止,而後援投手已對打者投出球時,
該投手可以繼續投球。
3.06
總教練更換球員上場打擊時,應立即通知主審並告知該球員的打擊順序。
【註】退出比賽的球員可以幫忙球隊做其他的工作,
例如:擔任投手投球前的熱身活動的接球者,
或在休息室、壘指導區內代替總教練擔任指揮的工作等。
3.07
主審獲知更換球員的決定時,有義務馬上宣佈更換的內容。
3.08
有下列更換球員的情況卻未向主審通知時,
進場的球員可以繼續比賽:
投手已經踏上投手板。
打者已經進入打擊區。
換上場的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守備位置。
代跑者已經上壘。
3.09
球員應遵守下列的規定:
穿著球服的球員,比賽前、比賽中、比賽後禁止和觀眾談話,
也不准坐在看台上,除非是下一場準備比賽的球隊。
總教練和教練也不准和觀眾交談,而雙方的球員不論什麼時候都不能有過份親近的行為。
比賽停止
3.10
球場能否比賽的決定權
在主場比賽時,地主隊的總教練可以根據天氣等狀況,
決定要不要比賽。但一天同時有兩場比賽時,
第二場的比賽由第一場的主審決定。
只有主審可以在比賽中,根據氣候等狀況,決定要不要繼續比賽。
在宣佈暫停比賽得三十分鐘內,主審不得宣佈比賽終止。
3.11
兩場比賽之間的中斷時間,以及因球場不適合比賽而中止的時間,
主審有權利指揮球場管理員及場上的工作人員,讓比賽能儘速進行。
3.12
主審宣佈「比賽開始」,就是代表停止狀態的結束。
3.13
地主隊(或主辦單位)在比賽前應該向主審及雙方隊伍說明球場的特別規定,
如果這個規定不能讓其中一隊接受時,主審在不違反棒球規則的情況下,
自行決定球場的特別規定。
3.14
球隊進攻時,手套及其他用具應該放在球員休息室內。
3.15
在比賽進行中,除雙方球員、教練、裁判、
主辦單位同意的攝影採訪工作人員、穿著制服的警衛、
及其他僱用人員之外,其他人不能進入球場內。
被允許進入球場的工作人員,如果有妨礙比賽情況時,
裁判應判斷他的動作是不是故意,如果不是故意,
則仍為比賽進行中;如果是故意行為,則形成比賽停止球。
觀眾妨礙
3.16
觀眾妨礙
如觀眾有明顯阻礙防守球員接球,裁判得判打者出局。
【註】擊出的球,及野手間的傳球受到觀眾影響時,
裁判應先判斷觀眾影響的性質,
例如:球先彈進看台碰到觀眾後再反彈出來,
跟觀眾伸手進入場內碰到球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後者就算是觀眾的妨礙,一旦發生觀眾妨礙,
裁判可以根據球沒有被妨礙時可能的結果來做出判決。
例如:一出局跑者佔三壘,打者擊出深遠的高飛球,
外野手後退之後原本要把球接住時,
卻受到把手伸進場內的觀眾的碰撞,而未能接住球,
此時裁判可以做出打者被接殺出局的判決。
另外,由於這個球非常深遠,
因此裁判也可以做三壘跑者因這個飛球而回到本壘得分的判決。
3.17
除了正在比賽或準備出場比賽或擔任一、三壘指導員外,
其他球員及教練應該在球員休息室內。
除非大會有其他的特別規定,否則教練、球員、
訓練員、撿球僮之外的所有人不准進入球員休息室。
3.18
為維持球場秩序,地主隊有義務提供球場的安全人員,
如果有人因為進入球場妨礙比賽時,客隊可以拒絕出場比賽。
在客隊拒絕出場比賽起的十五分鐘後,
主審可經「權宜時間」再延長暫停時間,
如果仍無法排除球場內的騷亂,可以宣佈取消比賽,判定客隊獲勝。
棒球國國家棒球研究局研究員張哲維整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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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圖解棒球規則(野球人/曾文誠)
棒球規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棒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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