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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四
時間: Sun Apr 28 09:29:22 2002
比賽開始與比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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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提交攻守名單
比賽開始前五分鐘,所有的裁判和雙方的總教練應該在本壘板前,
由後攻隊先提交二份攻守名單,再由先攻隊提交二份攻守名單。
主審在拿到攻守名單後,應該核對正副本是否一樣,
如果發現有錯誤時應立即通知總教練改正。攻守名單確定後,
將副本交給對方總教練,主審自己保留一份。
一旦攻守名單提交主審,確定沒有錯誤之後,
主審就有權利根據氣候及場上的狀況決定比賽是不是要中止或恢復。
4.02
一局上防守球員已經進入守備位置,
而第一棒也已經進入打擊區,這時候主審可以宣佈比賽開始。
捕手位置
4.03
比賽開始或暫停後重新開始時,除了捕手以外的所有防守球員應該位於界內區。
捕手的位置是在本壘後方,但可以因為接球而離開原來的位置。
不過在投手將球投出前,就離開捕手區是不允許的,
例如:投手要投「故意四壞球」,在投手未投出球前,
捕手雙腳就先在捕手區外等待捕球是不可以的。
如果發生這種狀況,判定投手犯規。
除了捕手及投手外,其他的野手可以在界內的任何位置,
但不能在投手投球前,先界外區等球,如果有這種情況,裁判應該立即糾正。
除了打者及回本壘得分的跑者之外,其他所有進攻球員都不能橫跨過捕手區。
4.04
比賽中不能更改打擊順序。
4.05
壘指導員
壘指導員各就位於一、三壘附近的指導區內,並遵守下列事項:
有進攻時壘指導員才能上場。
穿著該隊球衣。
雙腳應位於壘指導區內。如果雙腳跨在區外指揮球員,
只要對方不反對,裁判就可以允許。
【註】壘指導員可以指揮球員滑壘、回壘等動作,
但不能離開壘指導區到本壘板指揮跑者滑壘。
球員、教練的禁止事項
4.06
比賽中球員、教練的禁止事項:
以言語或動作煽動其他人的行為。
對裁判、對方的球員或觀眾惡言惡語。
干擾投手企圖造成投手犯規。
故意和裁判接觸,如碰觸裁判的身體,
與裁判講話或親近。
分散對方打者的注意力。
違反以上規則,裁判可以命令其退場,
因為違規造成投手犯規,則視為無效。
4.07
被罰出場的教練、球員不能再進入球員休息室、
大會辦公室及記者室,但可以穿便服坐在遠離自己球隊的觀眾看台上。
4.08
在休息室的人員如果對裁判的判決做出激烈不滿的言詞及動作時,
裁判先給予警告,如果制止不聽,
裁判可以命令他離開球員休息室到球場辦公室。
萬一查不出誰違規,裁判也可以要求在休息室的所有人離開,
只留下需後補上場的球員。
4.09
得分紀錄
在三人出局前,只要跑者按照一、二、三壘的順序踩回本壘,
就可以得到一分。不過有三種情況即使跑者先回到本壘,
得分仍然不算:
打者在一壘前出局,造成三人出局。
壘上的跑者被封殺成為三人出局。
跑者未踩壘而被判出局。
關於跑者未踩壘而被判出局的得分情況,參考下列說明:
例1:一人出局跑者佔二、三壘,打者擊出安打,
三壘跑者先回本壘得分,但二壘跑者被觸殺在本壘前,
成為二出局。打者此時進佔到二壘,但跑壘時未踩一壘,經防守球員「促請裁決」後成為三出局,由於第三出局是在跑者到一壘之前發生,因此原先三壘跑者得分的那一分不算。
例2:一人出局跑者佔一、二壘,打者擊出全壘打,
二壘跑者回本壘時未踩三壘壘包,經防守球員「促請裁決」後成為二出局,
但只要後兩位跑者都有踩壘的話得分都算。
例3:兩出局跑者佔二壘,打者擊出全壘打,
二壘跑者回本壘時未踩三壘壘包,而經防守球員「促請裁決」後成為三出局,
由於三出局在先,所以擊出全壘打的打者即使都有踩壘,得分也不算。
例4:兩人出局滿壘,打者擊出全壘打,壘上跑者通通回本壘,
但打者卻未踩一壘壘包,經防守球員「促請裁決」後成為三出局,
由於第三出局是在跑者跑到一壘前發生,因此原先三位跑者回本壘得分都不算。
例5:一出局跑者佔二、三壘,打者擊出外野高飛球被接殺,成為二出局,
三壘跑者利用這個深遠的高飛球搶回本壘,
但他沒有在外野手接球同時踩三壘壘包,
經防守球員「促請裁決」跑者未履行「再踩壘」規定後被判出局,
得分不算。
例6:一出局跑者佔一、三壘,打者擊出外野高飛球被接殺,
成為兩人出局,
此時踩三壘壘包的跑者利用這個深遠的高飛球回本壘,
但一壘跑者也想利用這個機會跑向二壘,卻在二壘前被觸殺出局,
形成三出局,但只要三壘跑者回本壘在一壘跑者被觸殺之前,
得分就算。
在比賽最後一局下半或延長賽的下半局,滿壘局面,
打者因獲四壞球、觸身球或其他行為被保送一壘(統稱四死球),
將壘上跑者向前推進,致使三壘跑者回到本壘得到一分而決定勝利時,
主審在三壘跑者未踩本壘及打者未踩一壘前,不得宣佈比賽結束。
【註】除了觀眾衝進場內而影響三壘跑回本壘之外,
三壘跑者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回本壘時,裁判可以直接判三壘跑者出局,
比賽繼續進行。而打者方面,滿壘情況下,獲得四死球,
如果是二出局,在一段時間內未踩一壘壘包,
裁判可以直接判打者出局,比賽繼續。
但如果是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打者未踩一壘,
而三壘跑者已回本壘時,得分算,比賽結束。
4.10
正式比賽
正式比賽總共有九局,兩隊同分時,
比賽得延長,除下列兩點以外:
九局上半結束,後攻隊領先。
裁判宣佈截止比賽。
延長賽以兩隊誰的得分多判定勝負。
主審雖宣佈中止比賽,但下列情況仍為正式比賽紀錄:
完成五局比賽。
五局上半結束,後攻隊領先。
五局下半後攻隊由落後追成平手。
比賽正式結束兩隊同分時,主審應宣佈和局。
因故無法完成正式比賽時,主審應宣佈比賽無效(NO GAME)。
4.11
正式比賽以比賽終了時兩隊得分多少來決定勝負。
先攻隊於九局上半進攻結束時,
如果後攻隊的得分仍較多時,後攻對應為勝隊。
兩隊於九局攻守結束後,
如果先攻隊得分較多時,
先攻對應為勝隊,反之後攻隊為勝隊。
後攻隊於九局下半或延長賽進攻中得到致勝分時,
則比賽應馬上結束,後攻隊應為勝隊。
主審宣佈截止比賽時,兩隊以得分多少決定勝負。
【註】進入正式比賽局數後之某一局,
主審宣佈截止比賽時,有下列情況時,
比賽仍得保留至以後再補賽:
先攻隊在上半局由落後追成平手,
下半局後攻隊進攻時還沒有完成,就被主審宣佈截止比賽時。
先攻隊在上半局由落後變成領先,
下半局後攻隊還沒又追平或超前,就被主審宣佈截止比賽時。
4.12
保留比賽
有下列情況,主審可以宣佈比賽中止,保留到以後再補賽。
主辦單位規定的時間已到。
照明設備或球場機械故障。
天色黑暗又無法使用照明設備時。
天候狀況不適合比賽。
因當地政府或主辦單位時間的限制因素,
而使得比賽停止時,除非打滿九局(或九局上半結束,後攻球隊領先),
否則比賽必須保留。
兩隊在下一場比賽之前,應先賽完保留的比賽。
如果一天有兩場比賽,也應該在兩場比賽之前,先行補賽。
補賽的規定:
從保留比賽時的狀態開始進行。
兩隊的打擊順序不能改變。
保留比賽之前沒有上場的球員,可以在補賽中上場。
保留比賽之前以上場的球員,不能在補賽時上場。
保留比賽之前未登錄的球員,可以在補賽時登錄。
後援投手上場時還未投球就被裁判宣佈保留比賽,
在補賽時該位投手可以第一位上場投球,
也可以不用登場,視教練調度需要。
4.13
雙重賽(一天兩場比賽)的規定:
只有錦標賽可以在一天舉行兩場比賽,
即使為了補賽也不能違反這項規定。
一張門票看兩場比賽時,第一場比賽結束就是當天的正式比賽,
不能要求退票。
第二場比賽要在第一場比賽結束後二十分鐘舉行,
如果主隊(或主辦單位)有特殊原因,
可以延長兩場比賽的間隔時間,但不能超過三十分鐘,
即使如此,裁判也應根據天候、場地等狀況讓第二場比賽趕快進行。
因雨或其他原因使得第一場比賽的時間延後,
不論什麼時候開始,都算是第一場比賽,和原定的第二場比賽時間無關。
賽程變動而成為雙重比賽時,變動的比賽應該排在第二場舉行。
4.14
主審認為球場光線陰暗時,可以要求球場開燈。
取消比賽
4.15
有下列情況時,裁判可以宣佈取消比賽(FORFEIT GAME),
判定對方獲勝:
主審宣佈比賽開始後,經過五分鐘不出場或拒絕比賽者。
但該項延遲上場如裁判認為係不可避免,則不在此限。
運用策略故意拖延比賽。
主審沒有宣佈保留或截止比賽,而拒絕上場繼續比賽。
因保留比賽而補賽,主審宣佈「比賽開始」一分鐘內還不上場比賽者。
不理會裁判警告而一直違規。
被判驅逐出場後,在一段時間內仍不離開。
雙重賽第一場比賽結束後二十分鐘內,沒有上場進行比賽者。
4.16
主場管理員沒有按照裁判的要求準備比賽時,
裁判可以宣判取消比賽,由客隊獲勝。
4.17
球隊無法派出九位球員上場比賽時,
裁判可以宣佈取消比賽,由對方獲勝。
4.18
主審再宣佈取消比賽後,
二十四小時內應該以書面向聯盟(協會)會長報告。但如果沒有報告,
也不影響主審取消比賽的判決。
4.19
申訴比賽
總教練比賽中提出抗議,應該在攻守動作結束或投手投出下一球前,
否則抗議無效。而如果總教練抗議的是比賽結束前的最後一個動作,
那麼應該在比賽結束隔天中午以前向主辦單位提出。
除非裁判引用規則錯誤,否則不能提出「申訴比賽」(要求重新比賽)。
而裁判引用規則錯誤,但對最後勝負沒有影響時,
聯盟(協會)會長可以做出不重新比賽的決定。
申訴比賽以聯盟(協會)會長為最後判決的依據。
棒球國國家棒球研究局研究員張哲維整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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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圖解棒球規則(野球人/曾文誠)
棒球規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棒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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