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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mcomtw.bbs@ptt.cc
標題: ◇ 七
時間: Sun Apr 28 09:29:22 2002
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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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只要壘包是空著,跑者就有權利進佔該壘。而上壘之後,
在被迫向下一壘推進或被判出局時,跑者就必須讓出該壘。
例如:二壘壘包是空著,一壘跑者就有權利以盜壘方式上二壘。
等到一壘又有跑者,成為一、二壘各有跑者時,
只要打者擊出滾地球往一壘跑時,
原來壘上的跑者都必須往下一壘推進(即讓出原來的壘)。
另外,當投手準備投球時,跑者不能再回到原來的壘上。
例如:二壘的跑者在投手準備投球時,不能再回到一壘壘包上。
重新採壘
7.02
跑者往前跑壘時,應該按照一、二、三、本壘的順序踩壘。
如果被迫回壘,也應該逆向的踩壘,回到原來的壘包。
有三種情況,跑者必須回到原來的壘包踩壘:
高飛接殺時,跑者必須回到原來的壘包踩壘,
履行「再踩壘」,再往前推進。
跑者漏踩壘包時,必須回去再踩壘。
為了怕超越前一位跑者,可以回到原壘上。
有以上三種情況,除非是比賽暫停,
否則跑者必須逆向回壘。
7.03
兩位跑者不能同時佔據一個壘包,如果有這種情況,
後面的跑者被觸殺時,將被判出局。
進壘
7.04
有下列情況,除打者之外,壘上跑者均得安全進佔一壘:
投手犯規時,壘上跑者各進一個壘。
打者因為下列原因上一壘時,
該壘的跑者必須讓出,向前進一壘:
打者獲得四壞球、觸身球等原因被保送上一壘。
內野手未處理前的界內球或通過內野手之前,
在界內區碰到裁判或其他跑者時,打者上一壘。
【註】因為打者上一壘,而造成壘上跑者向前推進時,
跑者可以在進壘之後冒險再向前進壘,
其行動的責任由自己負責,但如果因此被判出局,
也不影響前面跑者得分的結果。
例如:兩人出局滿壘,打者獲得四壞球,
二壘跑者推進三壘後,企圖衝回本壘,結果被觸殺。
雖然被觸殺形成三人出局,但因打者獲得保送,
壘上所有的跑者有被迫向前推進的理由,
所以三壘跑者回本壘的得分算。
野手為了接球衝進球員休息室,如果接到球就算接殺出局,
比賽繼續進行。但野手接到球後跌進球員休息室或觀眾看台,
此時屬於比賽停止球,壘上跑者各進一個壘,打者出局。
向沒有跑者的壘上盜壘,或雖有跑者,但兩位跑者同時盜壘時,
打者卻受到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
跑者及打者進壘
7.05
有下列情況,跑者及打者可以進壘:
界內球飛出場外,跑者按照順序踩壘後可以得到一分。
即使野手以帽子或手套丟擲球而改變球的行進方向,
只要裁判認為球是可以飛出場外時,就算是全壘打。
另外,明顯可以飛出場外的球,碰到觀眾或飛鳥時,
仍算是全壘打。
比賽中,界內球碰到飛鳥或狗等動物時的相關規定如下:
打者擊出的飛球或野手間的傳球碰到飛鳥時,比賽繼續進行。
投手投出的球碰到飛鳥時,比賽停止,球數不算。
界內球被狗咬走,比賽停止。
野手用帽子、面罩等身上衣物故意丟擲擊出的界內球,
而且已經碰到球,打者及跑者給三個壘,而且仍是比賽進行中。
打者上到三壘後,可以自行判斷衝回本壘。
野手用手套故意丟擲擊出的界內球,而且已經碰到球時,
打者及跑者給三個壘,而且仍是比賽進行中。打者上到三壘後,
可以自行判斷衝回本壘。
野手用帽子、面罩等身上物品或手套故意丟擲傳球,
而且已經碰到球時,打者及跑者給兩個壘,而且仍是比賽進行中。
這兩個壘的起點是以野手傳球那一瞬間作為標準。
例如:一、二壘有跑者,打者擊出三、游間深遠的滾地球,
游擊手接到球後轉身傳二壘,但來不及封殺跑向二壘的跑者,
二壘手接到球後企圖再傳一壘時造成暴傳,
一壘手故意用手套丟暴傳球,而且碰到球,
所以原先上二壘的跑者可以回本壘得分。
如果是野手接到球後第一個傳球動作,
而被其他野手改變球的行進方向時,
給予兩個壘的起點是以投手投球的那一瞬間,
跑者所在的位置做為標準。
例如:一壘有跑者,打者擊出游擊前滾地球,
游擊手接到球後傳一壘,想刺殺打者卻發生暴傳,
一壘手用手套丟暴傳球,而且碰到球,
此時原來在一壘的跑者可以上到三壘。
投手在投手板上的投球或傳球,
被野手用帽子、面罩等身上衣物或手套故意丟擲,
而且碰到球,打者及跑者給予兩個壘,此時屬於比賽進行中。
界內球因為野手碰觸或直接彈進一、三壘邊的觀眾看台時,
打者及跑者給兩個壘,此時屬於比賽進行中。
這兩個壘的起點是以投手投球前,跑者所在的位置為標準。
把球傳進觀眾看台、球員休息室或夾在鐵絲網上時,
打者及跑者給予兩個壘,此時屬於比賽停止球。
這兩個壘的起點基準如下:
如果打者還沒到一壘前發生暴傳,
那麼兩個壘的起點從投手投球前所佔有壘包的位置算起。
其他情況,兩個壘的起點則是從野手傳球時,
所佔有壘包的位置算起。
投手對打者的投球或對跑者的牽制球,直接投進觀眾看台、
球員休息室或夾在鐵絲網上時,跑者可以進兩個壘。
第四個壞球或第三個好球,直接夾在主審或捕手面罩上時,
打者及跑者各進一壘。
妨礙跑壘
7.06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
裁判應宣佈或作出「妨礙跑壘」的手勢(SIGNAL)。
相關說明如下:
壘上跑者或跑向一壘的打者,受到沒有拿球或沒有處理球的野手妨礙時,
裁判應宣佈「比賽暫停」(雙手高舉),然後判定野手妨礙跑壘。
在這種情況下,壘上跑者可以至少進一壘,而裁判也可根據情況,
判定壘上跑者如果沒有受到妨礙時,可到達的壘上。
例如:一壘有跑者,打者擊出右外野安打,
右外野手為了阻止跑者跑向三壘,而將球傳向三壘,
此時跑者通過二壘後,在衝向三壘的途中和游擊手(沒有處理球)相撞,
裁判當場判定游擊手妨礙跑壘,跑者可以直接上三壘。
至於打者除了因為安打可以上一壘之外,
裁判也可以根據如果沒有妨礙的話,可不可以到達二壘,
如果可能,則打者上二壘。
另一種情況是屬於封殺時的妨礙:
例如:一壘有跑者,打者擊出一壘方向滾地球,
一壘手接球後企圖傳二壘封殺跑者,
但此時打算跑向一壘補位的投手卻和打者相撞,
裁判當場判定「投手妨礙」,除了判定打者上一壘之外,
也根據妨礙跑壘是否在二壘封殺之前發生,
如果是在封殺之前妨礙,那麼一壘跑者上二壘;
反之,則跑者被封殺的事實即成立。
另外,當發生妨礙同時,其他野手暴傳,
那麼被妨礙的跑者可以進壘之外,其他跑者也可以根據情況進壘。
例如:一、三壘有跑者,打者擊出游擊前滾地球,
游擊手接到球後傳本壘造成夾殺,在夾殺過程中,
游擊手將球暴傳至觀眾看台,而捕手也阻擋住跑者的跑壘造成妨礙,
此時除了三壘跑者因妨礙回本壘得分外,
原本一壘的跑者也可以因為傳球進入觀眾看台而上到三壘。
發生妨礙跑壘,而比賽場上動作繼續進行時,
被妨礙的跑者可以冒險搶攻更多的壘,
但如果被觸殺時,那麼出局是要成立的。
例如:跑者攻佔二壘,打者擊出左外野安打,
左外野手傳本壘過高,形成暴傳,打者通過一壘時和一壘手相撞,
雖然主審已作出「妨礙跑壘」的手勢,但打者因為看到左外野手暴傳,
所以他在通過二壘後,繼續奔向三壘,
但是在三壘前被捕手的回傳球給觸殺,
由於裁判認為妨礙跑壘只能上到二壘,所以三壘的觸殺是成立的。
但如果是打者通過二壘後,安全上到三壘,
那麼打者當然可以停留在三壘。不過不論哪一種情況,
原來二壘上的跑者回本壘得分都算。
另一個例子是漏踩壘包的情況:
例如:打者擊出中右外野深遠的安打,但漏踩一壘壘包就跑向二壘,
而在通過二壘後和游擊手相撞,裁判認定妨礙跑壘,
所以判決打者上到三壘,但守備隊卻提出「促請裁決」打者未踩一壘壘包,
此時只要促請裁決成立,上三壘的打者就要被判出局,
因為妨礙跑壘和漏踩壘包是無關的。
7.07
三壘跑者企圖衝向本壘,不管是否強迫取分戰術或是盜壘,
捕手在球未進本壘前,就提早衝出接球,
或是一、三壘手為了防止對方戰術而離開手備位置跑到本壘前,
這時捕手和野手站在本壘板或本壘板前或碰觸到打者或打者的球棒時,
應該被判「投手犯規」,打者因妨礙獲判進一壘,
而三壘跑者回本壘得分,此時屬於比賽停止球。
【註】規則上因為沒有捕手及野手站在本壘前的犯規條文,
為了判決三壘跑者回本壘得分,所以使用「投手犯規」。
但雖然使用投手犯規條文,除非是雙盜壘,或是被迫進壘,
否則壘上其他的跑者不能因此多進一壘。
7.08
有下列情況時,跑者判出局:
除非是為了避免妨礙野手處理球,
否則跑者為了躲避野手觸殺而跑離壘線左、右兩側三呎以上時,
將被判出局。
【註】所謂「壘的三呎線」是指以壘線的中心為基準,
左右各三呎,即六呎寬度帶的區域。
跑者放棄跑壘而離開壘線,將被判出局。
例如:不死三振時,打者放棄跑壘而走進球員休息室時,
將被判出局。又如一、三壘跑者誤以為被觸殺而走回球員休息室,
當走到一段距離時將會因為放棄跑壘的理由而被判出局。
已踏上一壘的跑者,以為比賽已經告一段落不再繼續,
而離開原來的位置,走回球員休息室或準備守備,將被判出局。
例如:九局下半雙方一比一平手,一人出局,一壘有跑者,
打者擊出全壘打,一壘跑者踩二壘後,
以為比賽已經結束而走回球員休息室,將因為放棄跑壘而被判出局,
不過打者只要按照順序踩壘,全壘打還是照算。
但如果是兩人出局時,則該全壘打的得分將不算。
跑者故意妨礙野手傳球或妨礙正在處理球的野手,
不管跑者是否故意,將被判出局。
但如果跑者是站在壘包上,除非是故意妨礙,
否則不會出局。
【註1】在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時發生跑者妨礙,
除跑者出局外,打者也將被判出局。但兩人出局時,
只有打者被判出局。
【註2】在三壘與本壘之間夾殺的跑者因妨礙而被判出局時,
雖然後面的跑者在發生妨礙之前已經進佔三壘,
但這個佔據三壘視為無效,必須退回原來的壘上。
例如:二、三壘有跑者,而三壘跑者在本壘前被夾殺,
原來的二壘跑者利用夾殺過程上到三壘,
但之後發生妨礙,此時跑上三壘的跑者必須退回二壘。
又於二、三壘間被夾殺的跑者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亦同。
但是,跑者佔據一、三壘,三壘跑者在三壘與本壘之間被夾殺,
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一壘跑者若於妨礙發生之前佔據二壘,
則視為有效的佔壘。
比賽進行中,除了打者可以跑向一壘時衝離壘包,
其他的跑者一旦離開壘包被觸殺時,將被判出局。
不過野手要觸殺跑者時,必須手中或手套中確實握球,
如果因為觸殺跑者而導致球落到地上或在手上彈跳時,
都不算觸殺出局。
另外,如果是場上壘包(包括本壘板)沒有固定好,
以至於跑者衝壘時把壘包踢離原來的位置,
此時防守的野手對跑者的任何觸殺動作都是無效。
【註】在打者還沒有到達時,壘包就因故脫離,
此時跑者只要踏在原來的位置就可以了。
界內或界外球被接殺後,跑者要往前推進,
必須回到壘上踩壘(履行再踩壘)後才能開始起跑。
如果跑者在回到壘上的途中被觸殺,將被判出局。
另外,擦棒球被捕手接住時,跑者不需回壘就可以直接盜壘。
但如果擦棒球沒有被捕手接住,就視為界外球,
此時屬於比賽停止球,跑者必須回原壘。
打者擊出滾地球往一壘跑,壘上的跑者有義務向前進壘時,
防守的野手只要在其上壘前拿球觸身體或壘時,
即可完成觸殺出局動作。但如果是打者先出局,
原先在壘上的跑者沒有必要往前進壘,
假如沒有持球觸碰身體,都不算出局。
另外,當一壘跑者已經上到二壘,如果因故而返回一壘,
在這種情況下,跑者將不被承認已踏過二壘。
例如:一壘有跑者,教練下達打帶跑戰術,
打者擊球的同時,跑者往二壘衝,在到達二壘後,
才發現打者擊出的是飛球,為了怕被接殺造成雙殺出局,
因此跑者趕緊折返,結果飛球並沒有被接到,
此時野手把球傳向二壘造成封殺出局。
雖然跑者曾經踏過二壘,
但因自行折返,所以在規則上視為無效,封殺成立。
打者擊出的界內球,還沒有碰觸內野手之前被跑者碰觸,
不管跑者是否故意,都判出局。
相關說明如下:
兩位跑者都是在內野手之前碰觸界內球,
那麼先碰到球的跑者出局。
被裁判宣佈為「內野高飛球」的球碰觸在壘包上的跑者,
不算出局,只有打者出局。但如果跑者離開壘包,
碰到內野高飛球,那麼打者及跑者都出局。
界內球還沒有碰觸內野手之前,先碰到壘包後反彈碰觸到跑者時,
跑者出局,此時屬於比賽停止球。
界內球通過內野手後,碰到壘包後碰觸到跑者,
而其他內野手有機會接球時,跑者不算出局。
界內球碰到壘包,反彈到界外碰觸到跑者時,
跑者不算出局 ,比賽繼續進行。
無人或一人局,打者故意妨礙準備觸殺本壘之跑者的野手(包括捕手),
跑者判出局。如果是兩人出局,打者判出局,得分不算。
但萬一是三壘跑者衝到一半又折返三壘時,
捕手雖然受到妨礙,跑者仍不被判出局。
相關規定如下:
採取強迫取分時,打者踏出打擊區企圖觸擊而妨礙了捕手,
除了判三壘跑者出局外,也視球有沒有碰到球棒來判定好壞球,
碰到球棒時球數不計;沒有碰到球棒時,
通過好球帶即為好球,反之,則為壞球。
打者妨礙的同時,又把球擊出去,三壘跑者不算出局,
只退回到三壘,而判打者出局。
跑壘時(包括全壘打、暴傳或彈跳到場外的安打),
後面的跑者超越前面的跑者,則後面的跑者出局。
即使因為場上狀況必須逆向跑壘時,
後面的跑者也不能超越前面的跑者,否則出局。
例如:一、二壘跑者誤以為安打而向前跑,
結果發現被接殺時而折返時,原先在前面的二壘跑者不能超越一壘跑者。
跑者進壘後,為了混亂守備球隊守備動作而逆向跑壘時,
裁判應該立即宣佈「比賽暫停」,並判跑者出局。
【註】擊出內野滾地球的打者為了避開一壘手的觸殺,
在不跑離三呎線的情況下可以逆向跑壘,不過一回到本壘上就要被判出局。
打者擊球後直線跑向一壘壘包,有幾種情況會被判出局:
沒有馬上回到一壘。
企圖往二壘衝,卻被觸殺時。
走回球員休息室或準備守備,而被野手提出「促請裁決」。
發生以上三種情況判打者出局之前,
只要三壘跑者先回本壘,得分都算。
跑者跑回本壘沒有觸壘,捕手可以持球觸殺完成觸殺。
但如果跑者走回球員休息室,捕手(或其他野手)可以持球觸本壘板,
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的完成出局動作。
打者或跑者妨礙
7.09
下列情況屬於打者或跑者對守備的妨礙:
被宣告第三好球而還沒有出局(例如:捕手漏接),
或被宣告第四個壞球而還沒有上一壘的打者,
妨礙了準備觸殺奔回本壘之三壘跑者的捕手守備時,
判打者出局,此時所有的跑者應回到原壘。
被宣告第三好球,球被捕手接住,被判出局的打者,
妨礙了準備觸殺奔回本壘之三壘跑者的捕手守備時,
除打者出局外,三壘跑者也判出局。
被宣告第三好球,球被捕手接住,被判出局的打者,
妨礙了準備傳球觸殺盜壘的捕手時,除了打者出局外,
盜壘的跑者也出局。如果是雙盜壘,除打者出局外,
捕手準備傳球觸殺的那位跑者也出局。
但如果看不出捕手要把球傳向哪一個壘時,
判比較接近本壘的跑者出局。
打者擊出的球(包括觸擊),在界內區又碰到打者的球棒時,
比賽停止,壘上跑者不能進壘。
如果是在界內區滾動碰到打者丟出的球棒時,
除非裁判判丟球棒妨礙,否則仍屬比賽進行中。
球行進中尚未成為界外球,不管打者或跑者,
以任何方法故意改變球的行進路線時,將被判出局。
如果是因為跑者妨礙球的行進路線而被判出局時,
打者可以上一壘,其他跑者不能進壘。
除非是因為打者上一壘而造成的被迫進壘。
無人出局或一人局,跑者在三壘時,
打者妨礙了在本壘守備的捕手,跑者出局。
如果是兩人出局時,則打者出局。
一名或數名進攻球員聚集靠近於跑者即將到達的壘包,
妨礙或阻止野手的動作時,
該跑者將因為隊友的妨礙行為而被判出局。
剛被宣判出局的跑者或打者,
妨礙或阻止野手對其他跑者的守備動作時,
該跑者將因為隊友的妨礙行為而被判出局。
如果是跑者或打者在被宣判出局後,
因衝壘而繼續奔跑時,則不算是故意妨礙。
相關規定如下:
跑者有二或三人時,被妨礙的守備行為若能明顯知其要守備的對象時,
判該跑者出局。如果對象不明確時,則判最接近本壘的跑者出局。
守備的野手接球後,不刺殺跑者,而準備讓壘上其他跑者出局而受到妨礙時,
判被守備的跑者出局,打者上一壘,其他跑者回原壘。
依裁判的判斷,如果跑者有很明顯的動作,
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的球或妨礙正處理球的野手時,
為比賽停止球,妨礙守備的跑者出局,打者也出局,
其他跑者不能進壘也不能得分。
依裁判的判斷,如果打者有很明顯的動作,
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的球或妨礙正處理球的野手時,
為比賽停止球,打者出局,同時最接近本壘的跑者也出局,
其他跑者不能進壘。
依裁判的判斷,壘指導員在三壘或一壘碰觸跑者身體以幫助他跑壘或回壘時,
判該跑者出局。
三壘有跑者,壘指導員離開指導區,以動作引誘野手傳球時,
判跑者出局。
一壘手已經準備防守,打者跑向一壘後半段時卻跑出三呎線外,
並且企圖妨礙野手處理球時,判打者出局。
跑者沒有避開正在處理球的野手,或是故意妨礙野手傳球時,
判跑者出局。
另外,當有兩位野手同時要處理球時(例如:同時接內野飛球),
而跑者碰觸其中一位或兩位時,判跑者出局。
界內球穿過內野手兩腿之間或身旁,立刻碰到後面的打者,
而這個球其他野手也沒有機會接到時,不判跑者出局。
但如果是跑者故意把球踢開,而被裁判認定有故意妨礙時,
跑者將被判出局。
促請裁決跑者出局
7.10
有下列情況,經防守隊「促請裁決」,跑者判出局:
飛球被接殺時,如果跑者要往下一壘推進,必須踩壘後才能起跑,
不能在野手還沒有接球前,先站在壘包後面,
以邊衝刺邊踩壘的方式往前跑。
如果跑者在回到原壘上「再踩壘」之前被觸殺的話,
將判出局。
跑者漏踩壘包,可以再補踩壘,但有三種情況是不能補踩壘:
後面的跑者已經得分時,不能補踩壘。
比賽停止球時,已經跑到下一壘,就不能補踩壘。
例如:打者擊出全壘打(比賽停止),
在踩壘時漏踩一壘壘包,一旦到達二壘之後就不能再補踩壘。
漏踩本壘,於比賽停止的狀況下,
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站在投手板時不能再補踩壘。
除了以上三種狀況外,都可以補踩壘,
但回去補踩壘前如果被觸殺或未完成補踩壘,
而被野手提出「促請裁決」時,將被判出局。
打者直線跑過一壘壘包,沒有馬上回到一壘上,
而被觸殺時,將被判出局。
跑者漏踩本壘而沒有補踩壘,或者漏踩本壘而放棄補踩壘。
例如:已經進入球員休息室,被野手持球碰觸本壘板時,
將被判出局。
以上幾項是「促請裁決」跑者出局,
不過守備的野手要提出促請裁決,必須遵守下列幾點規定:
提出促請裁決,
必須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或已投出球但未做其他動作(如:接球)之前。
半局結束,
提出促請裁決必須在投手及野手還沒有離開球場走向球員休息室之前。
投手提出促請裁決的傳球,如果丟進觀眾看台而成為死球的話,
就不能再對同一位跑者在同個一壘上提出促請裁決。
雖然已經三人出局,但如果還有促請裁決造成出局的機會,
守備隊可以選擇提出促請裁決以代替原來的第三出局。
提出促請裁決如果發生投手犯規,促請裁決就失效。
提出促請裁決,不能只拿球站在壘包上,
應該以很清楚的動作或言辭向裁判表達促請裁決的意思。
例如:二壘壘包同時有兩為跑者經過,
如果守備隊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
應該很明確地向裁判告知哪一位跑者漏踩壘包。
攻守交換或比賽終止後,只要投手及內野手離開界內區域,
就不能提出促請裁決。比賽終止,是指兩隊敬禮完畢
,裁判宣佈比賽結束後。
另外,比賽中促請裁決的球,如果做其他的守備動作的話,
也不能再提出促請裁決。
例如:打者擊出彈跳到場外的二壘安打,
跑壘途中漏踩一壘壘包,投手為了提出促請裁決,
就把球傳給一壘手,沒想到發生暴傳,
此時一壘手只要撿球後可以在一壘再度提出促請裁決,
但是如果為了觸殺因為暴傳而由二壘跑向三壘的跑者而傳球到三壘時,
就不能再對漏踩壘包一事提出促請裁決。
7.11
進攻隊的球員、教練、壘指導員或其他人員,為避免妨礙野手,
必要時要讓出自己所佔的位置。所謂「讓出」,不只是指身體,還包括所持的球具。
例如:下一位打者拿出兩支球棒在打擊預備區練習揮棒,
此時捕手為了追捕界外球而靠進打擊預備區,
此時下一位打者雖然讓出了位置,但卻留下一支球棒在地上,
以致於造成捕手被球棒絆倒而未能接住球,
雖然下一位打者已讓出自己的位置,但卻未能把兩支球棒都帶走,
造成捕手絆倒,所以打者因為隊友的妨礙而被判出局。
7.12
前一位跑者漏踩壘包被判出局,和後一位跑者無關,
只要後面的跑者按順序踏各壘就能得分。但兩人出局後,
前一位跑者漏踩壘包被提出促請裁決出局時,
後面跑者的所有得分不算。
棒球國國家棒球研究局研究員張哲維整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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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圖解棒球規則(野球人/曾文誠)
棒球規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棒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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