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競賽規則
1. 比賽局數:以賽完七局為原則。
2. 比賽時間:如比賽進行二小時三十分鐘時仍未賽完七局,則該局賽完即裁定比
賽結束。
4. 提前結束比賽之原則:A.賽完四局相差十分或 B.賽完五局,相差七分或以上。
5. 預賽晉級辦法:各組分取前兩名先比較勝場,再比較失分,再比較得分。
6. 其他比賽規則,依照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棒球規則》1993年版。
7. 本次大會,設立冠軍、亞軍、季軍、殿軍四個團體錦標,
8. 以及: A. 最多安打賞
B. 最多全壘打賞
C. 最多盜壘賞
D. 最多打點賞
E. 最多奪三振賞
F. 最有價值投手賞
等六項個人獎項,將於賽後頒獎典禮時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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