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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國大專心理盃排球錦標賽章程 一、 宗旨: 為增進全國大學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師生身心健康,並推廣排球運動、 提升排球技術水準及聯絡情誼為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 國立台灣大學心理學系 三、比賽地點: 國立台灣大學 四、比賽時間: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十三日(六、日) 五、比賽組別: 男子六人制組、女子六人制組 六、規則: 1. 裁判及記錄員: a. 各場比賽裁判人員由排球協會各級裁判擔任 b. 各場比賽記錄人員由記錄員擔任 2. 比賽制度: a. 所有賽例參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2009-2012年最新公布之六人制規則, 服裝規定依據本比賽之附則實施。突發性之特殊狀況,依本比賽交流聯誼 之特性由現場裁判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b. 依新規則球員可以登錄14名,自由球員一名、替補自由球員一名, 唯自由球員擇一出場。 c. 請比賽球隊於賽前30分鐘進行檢錄 d. 所有預賽採取雙敗淘汰制、決賽採取單敗淘汰制 e. 各場比賽採取三戰兩勝制,前兩局25分第三局15分, 落地得分制,當比分達25分但雙方分數差未達兩分以上時,則延長比賽, 至多無上限。 f.雨備:三戰兩勝採15分制,落地得分制搶15分,決勝局得延長比賽至17分 3. 比賽用球:MIKASA排球 4. 賽程: A.男排 a.預賽中,每五隊為一組,共分成四組,各組冠亞軍可進入複賽。 b.在預賽各組輸一場次的負方隊伍,即進入同組的敗部賽程, 在敗部賽程中第二敗則淘汰。敗部賽程的冠軍可以和同組勝部的冠軍 爭奪組內冠亞,但同時晉級複賽。組內冠亞只影響複賽的比賽場次。 c.在複賽中,由預賽各組的組內冠亞隊伍直接決定複賽的比賽場次。 d.四強賽結束後,由雙方勝隊進入決賽爭奪冠亞軍,由雙方敗隊進入準決賽 爭奪季殿軍。 B.女排 a.預賽中,每四隊為一組,共分成六組,各組冠軍可進入複賽。 b.在預賽各組輸一場次負方隊伍,即進入敗部賽程,在敗部賽程中各組冠軍 可進入複賽。 c.在複賽中,若有去年四強即為種子隊伍,其餘隊伍抽籤決定複賽場次。 d.四強賽結束後,由雙方勝隊進入決賽爭奪冠亞軍,由雙方敗隊進入準決賽 爭奪季殿軍。 5.運動員服裝: a.除自由球員外,上衣樣式須全隊一致,且有明顯之號碼,若樣式無法統一, 請以底色相同之球衣出賽。球衣上毋須顯示隊名。為求安全,禁止別針固定 號碼布。腰部以下之短褲與鞋襪不須全隊統一。 b.所有球員不得穿戴任何手錶、手鐲類物品出場,戒指需纏起來。耳環、項鍊 不強迫取下,若因此而受傷,請自行負責,護身符不在此限。 c.球衣背號可為1~99號數字,當背號最高位數為0時,其背號視為該背號最高位 無0之背號。如:01與1為同背號,因此各隊中只可以登錄一名該背號之球員。 6.比賽中斷: a.如因任何因素令比賽無法完成,如下雨: (1)已賽完之局成績保留 (2)未賽完之局,若比分超過總比分五分之一(3分),如4:1,則該局成績取消, 延至室內場。雨備仍採取三戰兩勝制,三局都15分。前兩局沒有deuce, 決勝局有deuce但上限至17分。 (3)未賽完之局,若比分未超過總比分五分之一(3分),如3:3,則該局成績保留, 延至室內進行。 (4)若被取消之局重新開始比賽,球隊可更動先發球員名單,但已登錄球員14名 不可更動。 b.如因紀律問題而令比賽無法繼續,裁判及大會可決定暫停或取消比賽。 7.各隊規章: a.每場賽事,每支比賽球隊包括球員及教練。 (1)參加比賽的球員,都必須於出場前於特定的紀錄紙上登記。 (2)紀錄紙一經隊長、教練簽字後,不論是本人簽署或他人(ex.球隊經理)代簽, 紀錄紙上的球員資料就不允許更換變動。 b.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所訂下之規定,並必須接受裁判員的判決。如有疑問時, 可以透過場上隊長,有禮貌的要求裁判做出說明,然後服從其判決。 比賽中,所有參賽者要遵守以下原則: (1)要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保持合適的言行,不做出失禮的行為。 (2)不可故意妨礙裁判工作,以袒護自己球隊的犯規行為。 (3)不可故意拖延比賽,或有意的延長比賽中斷時間。 (4)教練和場上隊長,對全體球員的行動和言論負有責任。 c.各參賽隊伍之教練及隊長必須負責球員之紀律。 d.比賽之球員可在各隊休息區休息,不可隨意走動影響其他運動員。 e.大會有權飭令違規或態度惡劣之球員或學生離開比賽場地。 f.球員參賽資格:(以下皆須符合) (1)全國大專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之在籍學生(包含雙主修)或教職人員 (註:領隊會議當天決議,教職員能否參賽將在十二月十二日賽前會議 由各領隊投票表決。) (2)以下兩點不具球員參賽資格 1.曾經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 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2. 曾經依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上述「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院校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8.場地規範: a.非比賽之球隊及觀眾欲觀賽請至休息區,比賽中之球隊未上場球員、經理…等, 需移駕至球場端線兩旁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之空間加油等候。 b.球場內僅供即將上場之球隊熱身練球,其餘球隊請至他處練習。 c.比賽進行中除裁判攜帶哨子進行比賽吹哨外,不得使用哨子類之物品做為 加油工具,影響比賽球員及比賽進行。 七、 賽前會議: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八點在台大新體育館舉行。 請各球隊代表、裁判、工作人員準時參加,以便瞭解本比賽之特色及單行規定。 八、 獎勵辦法: 男女排冠亞季軍隊伍將獲得獎盃一座及印有2009大心排字樣膠球一顆 九、 附則: 1.為確保比賽進行之流暢性與各隊之比賽權利,避免隊伍棄賽及影響其他隊伍 比賽之權利,我們將於當天收取『比賽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若遇隊伍 棄賽或影響其他隊伍比賽之權利,例如使用違規球員,將沒收該隊伍保證金; 另參與全部賽程無棄賽且遵守大會規定之隊伍,保證金將在比賽結束後全額退還。 2.合法之抗議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後,請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 以書面文件申訴並由隊長或教練簽名,連同繳交新台幣三仟元整之『申訴保證金』 向審判委員提出,由裁判開會討論該判決,並由裁判長定奪該申訴。 若申訴失敗將沒收全額保證金,若申訴成功將退還全額保證金。大會宣判後, 如尚有球隊有異議,可於判決宣布後三十分鐘內依相同手續再提出申訴。 3.隊名中英文不限,但為方便廣播及行政作業,大會有權加以簡稱。 4.證件:球員應攜帶國民身份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外籍人士須有居留證等 含有照片及姓名之證件正本參加比賽,以備查驗核對用。 5.教練及其他隊職員可由報名表中之球員兼任。 6.參賽隊伍可先至各場地比賽,再派員至大會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領取相關資料。 7.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並隨時公告之。 如有疑問,請立即提出 2009大心排賽務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55.243 ※ 編輯: Jamiek 來自: 203.73.55.243 (11/27 16:01) ※ 編輯: Jamiek 來自: 203.73.55.243 (11/27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