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全國大專心理盃排球錦標賽章程
一、 宗旨:
為增進全國大學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師生身心健康,並推廣排球運動、
提升排球技術水準及聯絡情誼為目的,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
國立台灣大學心理學系
三、比賽地點:
國立台灣大學
四、比賽時間: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十三日(六、日)
五、比賽組別:
男子六人制組、女子六人制組
六、規則:
1. 裁判及記錄員:
a. 各場比賽裁判人員由排球協會各級裁判擔任
b. 各場比賽記錄人員由記錄員擔任
2. 比賽制度:
a. 所有賽例參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2009-2012年最新公布之六人制規則,
服裝規定依據本比賽之附則實施。突發性之特殊狀況,依本比賽交流聯誼
之特性由現場裁判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b. 依新規則球員可以登錄14名,自由球員一名、替補自由球員一名,
唯自由球員擇一出場。
c. 請比賽球隊於賽前30分鐘進行檢錄
d. 所有預賽採取雙敗淘汰制、決賽採取單敗淘汰制
e. 各場比賽採取三戰兩勝制,前兩局25分第三局15分,
落地得分制,當比分達25分但雙方分數差未達兩分以上時,則延長比賽,
至多無上限。
f.雨備:三戰兩勝採15分制,落地得分制搶15分,決勝局得延長比賽至17分
3. 比賽用球:MIKASA排球
4. 賽程:
A.男排
a.預賽中,每五隊為一組,共分成四組,各組冠亞軍可進入複賽。
b.在預賽各組輸一場次的負方隊伍,即進入同組的敗部賽程,
在敗部賽程中第二敗則淘汰。敗部賽程的冠軍可以和同組勝部的冠軍
爭奪組內冠亞,但同時晉級複賽。組內冠亞只影響複賽的比賽場次。
c.在複賽中,由預賽各組的組內冠亞隊伍直接決定複賽的比賽場次。
d.四強賽結束後,由雙方勝隊進入決賽爭奪冠亞軍,由雙方敗隊進入準決賽
爭奪季殿軍。
B.女排
a.預賽中,每四隊為一組,共分成六組,各組冠軍可進入複賽。
b.在預賽各組輸一場次負方隊伍,即進入敗部賽程,在敗部賽程中各組冠軍
可進入複賽。
c.在複賽中,若有去年四強即為種子隊伍,其餘隊伍抽籤決定複賽場次。
d.四強賽結束後,由雙方勝隊進入決賽爭奪冠亞軍,由雙方敗隊進入準決賽
爭奪季殿軍。
5.運動員服裝:
a.除自由球員外,上衣樣式須全隊一致,且有明顯之號碼,若樣式無法統一,
請以底色相同之球衣出賽。球衣上毋須顯示隊名。為求安全,禁止別針固定
號碼布。腰部以下之短褲與鞋襪不須全隊統一。
b.所有球員不得穿戴任何手錶、手鐲類物品出場,戒指需纏起來。耳環、項鍊
不強迫取下,若因此而受傷,請自行負責,護身符不在此限。
c.球衣背號可為1~99號數字,當背號最高位數為0時,其背號視為該背號最高位
無0之背號。如:01與1為同背號,因此各隊中只可以登錄一名該背號之球員。
6.比賽中斷:
a.如因任何因素令比賽無法完成,如下雨:
(1)已賽完之局成績保留
(2)未賽完之局,若比分超過總比分五分之一(3分),如4:1,則該局成績取消,
延至室內場。雨備仍採取三戰兩勝制,三局都15分。前兩局沒有deuce,
決勝局有deuce但上限至17分。
(3)未賽完之局,若比分未超過總比分五分之一(3分),如3:3,則該局成績保留,
延至室內進行。
(4)若被取消之局重新開始比賽,球隊可更動先發球員名單,但已登錄球員14名
不可更動。
b.如因紀律問題而令比賽無法繼續,裁判及大會可決定暫停或取消比賽。
7.各隊規章:
a.每場賽事,每支比賽球隊包括球員及教練。
(1)參加比賽的球員,都必須於出場前於特定的紀錄紙上登記。
(2)紀錄紙一經隊長、教練簽字後,不論是本人簽署或他人(ex.球隊經理)代簽,
紀錄紙上的球員資料就不允許更換變動。
b.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所訂下之規定,並必須接受裁判員的判決。如有疑問時,
可以透過場上隊長,有禮貌的要求裁判做出說明,然後服從其判決。
比賽中,所有參賽者要遵守以下原則:
(1)要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保持合適的言行,不做出失禮的行為。
(2)不可故意妨礙裁判工作,以袒護自己球隊的犯規行為。
(3)不可故意拖延比賽,或有意的延長比賽中斷時間。
(4)教練和場上隊長,對全體球員的行動和言論負有責任。
c.各參賽隊伍之教練及隊長必須負責球員之紀律。
d.比賽之球員可在各隊休息區休息,不可隨意走動影響其他運動員。
e.大會有權飭令違規或態度惡劣之球員或學生離開比賽場地。
f.球員參賽資格:(以下皆須符合)
(1)全國大專院校心理相關學系所之在籍學生(包含雙主修)或教職人員
(註:領隊會議當天決議,教職員能否參賽將在十二月十二日賽前會議
由各領隊投票表決。)
(2)以下兩點不具球員參賽資格
1.曾經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
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2. 曾經依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上述「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院校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8.場地規範:
a.非比賽之球隊及觀眾欲觀賽請至休息區,比賽中之球隊未上場球員、經理…等,
需移駕至球場端線兩旁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之空間加油等候。
b.球場內僅供即將上場之球隊熱身練球,其餘球隊請至他處練習。
c.比賽進行中除裁判攜帶哨子進行比賽吹哨外,不得使用哨子類之物品做為
加油工具,影響比賽球員及比賽進行。
七、 賽前會議:
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八點在台大新體育館舉行。
請各球隊代表、裁判、工作人員準時參加,以便瞭解本比賽之特色及單行規定。
八、 獎勵辦法:
男女排冠亞季軍隊伍將獲得獎盃一座及印有2009大心排字樣膠球一顆
九、 附則:
1.為確保比賽進行之流暢性與各隊之比賽權利,避免隊伍棄賽及影響其他隊伍
比賽之權利,我們將於當天收取『比賽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若遇隊伍
棄賽或影響其他隊伍比賽之權利,例如使用違規球員,將沒收該隊伍保證金;
另參與全部賽程無棄賽且遵守大會規定之隊伍,保證金將在比賽結束後全額退還。
2.合法之抗議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後,請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
以書面文件申訴並由隊長或教練簽名,連同繳交新台幣三仟元整之『申訴保證金』
向審判委員提出,由裁判開會討論該判決,並由裁判長定奪該申訴。
若申訴失敗將沒收全額保證金,若申訴成功將退還全額保證金。大會宣判後,
如尚有球隊有異議,可於判決宣布後三十分鐘內依相同手續再提出申訴。
3.隊名中英文不限,但為方便廣播及行政作業,大會有權加以簡稱。
4.證件:球員應攜帶國民身份證、駕照、健保卡、學生證、外籍人士須有居留證等
含有照片及姓名之證件正本參加比賽,以備查驗核對用。
5.教練及其他隊職員可由報名表中之球員兼任。
6.參賽隊伍可先至各場地比賽,再派員至大會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領取相關資料。
7.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並隨時公告之。
如有疑問,請立即提出
2009大心排賽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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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55.243
※ 編輯: Jamiek 來自: 203.73.55.243 (11/27 16:01)
※ 編輯: Jamiek 來自: 203.73.55.243 (11/27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