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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經由專科醫師認定者方可申 請: (一)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二)亞急性譫妄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四)精神分裂症 (五)情感性精神病 (六)妄想狀態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備註: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96年1月23日函規定(健保中審字第0960007210號) 如下: 1.慢性精神疾病屬重大傷病範圍之ICD-9CM包括290(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93.1(亞急性譫妄)、294(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295(精神分裂症)、296(情感性 精神疾病)、297(妄想狀態)、299(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疾病)等七項。另酒精性精神疾 病與藥物性精神疾病(因疾病治療所引起之案例除外),則不符合重大傷病範圍。 2.情感性精神疾病病情達慢性化,且臨床上已追蹤觀察達六個月以上,及病情影響患者之 工作及社交功能時,方符合重大傷病範圍。 3.自96年2月1日至4月30日止,凡屬ICD-9CM 294及ICD-9CM 296.2、296.3等類別之重度憂 鬱症患者,需檢附相關病歷送專業審查同意後,始核發重大傷病証明。 如何申請重大傷病卡: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 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本局網站或本局傳真回覆系 統取得)。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 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 3.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持重大傷病卡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 1.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2.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3.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4.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 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 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 行負擔費用。 備註:慢性精神疾病得由患者選擇是否將重大傷病資料登錄於健保IC卡,未登錄者就醫時 請記得攜帶重大傷病卡。   重大傷病卡之有效期限及換發: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2.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3.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重大傷病遺失或損毀之補發: 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遺失補領 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局(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 分局均可)申請補發,不需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書可由傳真回覆系統取得或至 健保分局現場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