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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擷取自http://mail.nhu.edu.tw/~lifedeath.u.g./d/papers/92/12.pdf 兩者的名稱類似,經常讓人誤以為是相同症狀,其實兩者間存有一定的差別,但有部分 表現形式卻又極為雷同,因此要準確無誤的界定兩者之差異,必須多方比較與區分。 以下為研究者為強迫症與強迫性人格,以其主要特徵、臨床表現、病理分類等方面,進行 區分。 (一)強迫性人格障礙 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s) 指的是患者性格無法變通,在社會中適應不良,造成自己或他人的痛苦。 於DSM-IV之人格疾患類群劃分內,強迫性人格屬畏縮型人格疾患。 概括中心概念歸於:持續性的專注完美、井然有序以及人際關係上的控制。 特質為僵化、頑固、不知變通、猶豫不決等。 強迫性人格的根本問題為缺乏安全感。 使得他們不敢嘗試新事物,也恐懼改變,憂慮生活產生變動與意外, 因此選擇守住舊事物不放。 而強迫性人格與強迫症患者同樣可能反複進行相同的動作, 但強迫性人格疾患並無強制性的特性, 重覆行為源自於患者對安全感極度強烈的需求 他們擔心瑕疵及錯誤, 秉持著「我將會繼續思考這個決定,直到我做了對的選擇」的原則, 遂產生反覆思量以及反覆核查的行為,進而導致決定猶豫不決。 而這些一次又一次的反覆行為,強迫性人格患者依然感到不夠完善與完整, 因此產生焦慮感與不安,但不同於強迫症對於行為本身感到焦慮。 強迫性人格障礙病患對自己反覆行為無所意識,當他人告知時, 病患通常將此一行徑視為合理且必要,並未對自己的行為加以撻伐或心生厭惡感, 反而認為必須堅持。然而,強迫性人格疾患對於自我堅信的事實不容他人挑戰, 因此對於他人不聽命於自己,強迫性人格者則感到極度的生氣或憤怒。 (二)強迫症患者 DSM-IV將強迫症歸類於焦慮症疾患。 強迫症患者之核心概念為循環性、強制性的行為或精神上的衝動。 診斷標準為具有強迫性意念或強迫性行為, 這些強迫性意念或強迫性行為對患者造成顯著的痛苦,浪費時間(每日超過一小時), 或嚴重干擾此人的常規生活、職業(或學業)功能、或一般社交活動或社會關係。 強迫症患者通常有明確的病識感, 能夠理解自己強迫性意念或行為是過度或不合理,並且產生自我厭惡感;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將強迫症稱之為強迫性障礙, 患者必須於兩週內經常顯現強迫症狀或強迫動作, 這些行為或症狀是患者自己的思维或衝動,並非外力給予。 這些強迫性行為或意念中,至少有一種思維或行為是被患者加以抵制而徒勞的, 實行動作本身令當事者感到不愉快但無法加以控制,並且一再反覆出現, 引起當事人痛苦或妨礙正常活動。 強迫症與強迫性人格的治療與改善方式上,有部份重疊與雷同的療法, 同樣能改善與舒緩強迫症及強迫性人格之病症。 -- 看起來~~我媽曾經有緊崩到有點強迫人格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4.183 ※ 編輯: nneekkoo 來自: 123.193.4.183 (09/16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