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too :網路上不適合指名道姓。還是你也說出您的本名? 07/10 10:07
→ tearjason :雖說妳有妳的委屈,但是這種事不能只看單方面說詞。 07/10 12:27
推 oppih :其實我也不推…住院時被他弄哭過。 07/10 13:43
→ oppih :然後也有朋友去急診時,郭醫師跟他說,「你不用來。 07/10 13:43
→ oppih :我朋友是很有病識感的那種,想自_去急診的。 07/10 13:44
推 balata :拍拍 07/10 15:50
推 Blue6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 如果是事實,又是適當範圍內,沒有 07/11 08:19
→ Blue6 :法律責任 07/11 08:20
→ Blue6 :也沒有PO自己名字的必要 07/11 08:22
→ utoo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07/11 09:13
→ utoo :若動輒談法律,那只是把自己搞low了。 07/11 09:13
推 Blue6 :如果這位醫生真的如原PO描述的那樣,那他更low 07/11 12:01
推 KIDhung :原文"不配當醫生"似乎已經超過所謂"適當範圍" 07/11 17:21
→ KIDhung :再者刑法311條免責條件 前提是"以善意發表言論"... 07/11 17:22
→ KIDhung :我不太清楚這篇是不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就是 07/11 17:24
→ KIDhung :但是很清楚的這是網路 可能真的意圖散佈於眾 07/11 17:26
→ KIDhung :而且如果不是真的抑或加油添醋 真的足以混損他人名譽 07/11 17:27
→ KIDhung :那刑法310條毀謗罪似乎構成要件便該當了... 07/11 17:28
推 imoimo :可受公評之事要提得出證據,比方說證人或錄影 07/11 20:25
推 Jasy :事實+情緒性評論縱不構成誹謗 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07/11 22:11
→ Jasy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07/11 22:14
→ Jasy :貶抑他人不容易成立適當評論 07/11 22:15
→ Jasy :但若是可受公評之事 通常標準又稍微寬一點 ... 07/11 22:17
→ Jasy :總之就是小心為上吧 07/11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