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rakao:所謂的改善明明就有充公之後再由主管機關發放這招12/08 21:13
→ dorakao:法規也這樣寫了 為什麼一定要人家每個包裹寄回去 時間多?12/08 21:14
也就是說 根據法規 難以返還的物資只要報請繳交主管機關後,
由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團體(也就是晨光)代為捐贈就好
就是物品充公 由公家機關委託民間機構捐出去 這樣就完成了合法程序
為什麼縣府要晨光把'所有每個包裹都要按地址退回寄件人 還要叫人家寄回
來再捐一次 只是為了符合公文的日期'??
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晨光之家不旦合法立案 合法取得勸募字號 根本就沒有違反公益勸募法
縣府的要求顯然於法不合也不合理
最後拜託大家幫忙按參加! 感謝連署~
(最後請各為網友發言理性小心用詞 以免被政府機關査IP告毀謗~)
※ 編輯: dorakao 來自: 163.29.185.99 (12/09 14:29)
→ callmeanswer:這裡認定的難以反還不是這樣解釋的吧.... 12/09 14:33
→ dorakao:那你說說看被吃掉的物資是要怎麼返還 12/09 14:34
→ dorakao:匿名捐贈無地址的又怎麼返還 12/09 14:34
→ dorakao:有地址的又如何寄回去在叫人家捐回來一次12/09 14:36
→ dorakao:只是為了符合'行政程序'?12/09 14:36
→ callmeanswer:這樣講也沒錯不過規定老早就在...符合程式本來就應該12/09 14:39
→ dorakao:縣府的要求顯然也不符合行政程序 已經超出法條範圍12/0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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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rakao:轉錄至看板 Taitung 12/09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