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太強 號召包圍中正一6罪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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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鄉民ZMittermeyer今天在網路PO文說自己才是發起號召包圍中正一分局的首謀,被警
方胡亂移送6罪均不起訴,因此痛批「可見警察機關法律素養之低落與濫訴之荒謬」。台
北地檢署證實ZMittermeyer本名江致廣,他被控上網罵警察「人渣」,且PO文號召包圍中
正一分局,因此被依妨礙公務、聚眾妨礙公務、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聚眾施強暴脅迫
、煽惑犯罪等6項罪名函送法辦,但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已將他不起訴。
江致廣今天PO文表示,「本人從頭到尾都是光明正大的『號招包圍』,準備對中正一違憲
毀諾、政院血債遞出措辭強烈的不滿陳情書與報案舉發,同時號招自主群眾前來聲援表達
強烈不滿,此乃光明正大的人民權利,可從未說過『路過』。」
江說,411當天,洪崇晏誤以為現場無人指揮,直接開始接手指揮,由於之前見到魏揚臉
書提到洪足以賴,他才順水推舟讓洪帶領。事後洪被法辦,他主動到市刑人說明,並表達
「強烈不配合與譴責警方態度」,最後卻遭到警察機關胡亂移送6罪,包含「妨礙公務、
聚眾妨礙公務、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聚眾施強暴脅迫、煽惑犯罪」。最後北檢全都不
起訴,江還酸警「可見警察機關法律素養之低落與濫訴之荒謬。」
據了解,台北地檢署在偵辦太陽花學運,基本上都採從寬認定,除非犯罪意圖明確,才會
予以起訴,江致廣在網路上號召民眾包圍中正一,他辯辭是認為中正一驅離公投盟不僅違
背約定,也違憲,才會號召民眾聲援表達不滿。檢察官認為這應未達到煽惑犯罪,且與聚
眾妨害公務或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罪又不同,因此處分不起訴。
至於江致廣在網路號召時,說警察是「人渣」,被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偵辦,但《刑法》
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條文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
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必
須是「當場」,江致廣不是在現場罵警察人渣,網路罵的又是不特定對象,因此不構成犯
罪。(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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