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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用法律來唬人真的很容易 為了防止大家在快樂的年節期間被半弔子的法律魔人誤導 以下舉一個例子為大家介紹一下簡單的法律小知識 實例: 在某BBS上有一個站務人員因為介入看板管理的問題與該板板主和 使用者發生糾紛,雙方發生衝突。 以下是本案例中的問題討論與重點提示: 1.BBS的站方是否需對其管理行為對使用者負責? (1)如果只看BBS的站方跟使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為站方 提供該站的資源及營運,而使用者是無償使用一切站方提供的資 源,因此對於站方的管理措施,使用者應該是沒有什麼權利可以 在法律上具體主張。 =>因此,如果在本案例中站務要擺爛,笑罵由汝,是沒人能拿他 怎麼樣。 (2)如果站方意圖呈現出「尊重法理」、「大公無私」的形象,或基 於該站使用學校提供的資源,而希望將自己置於公權力行使者或 類似立場的話,在這時才可能拿法律上的原理去要求站方遵守。 =>因此,必須在站方還有意圖要表現得公正,或保持形象的前提 下,跟他們談什麼公平正義言論自由之類的事情才有實益。不 然要是人家擺明不理,也拿他沒辦法。 2.雙方的言論要到什麼地步才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部分 在BBS上吵架可能涉及的責任多半就是涉及毀損他人名譽的罪, 而在這裡最可能用的是「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罪」。 I.誹謗罪要怎麼樣會成立呢? 誹謗罪必須是意圖損害他人名譽,而指摘或傳布不實的言論才能 夠成立。所以要成立誹謗罪的重點就是「所說的話必須是假的」 而且「話的內容會傷害別人的名譽」。 比如說某A今天對某C說「我昨天看到B去嫖妓。」,如果A是有意 陷害B,就可能成立誹謗。而假如如果A對C說「B是笨蛋。」因為 B是不是笨蛋這不是一個「事實」而是一個「價值判斷」的問題, 所以不可能成立誹謗。 =>所以只要說的話不是「虛構的事實」,就不可能成立誹謗罪。 (可是如果涉及他人私德而無關公益的事還是會有問題) 誹謗罪另外還有一個重點,是釋字509號提出的原則,大意是說 如果傳播不實言論的人能夠證明他有相當理由才這樣說,而不是 憑空胡言亂語,就可以免責。 =>所以如果有相當理由,就不會成立誹謗,其實這才是重點。 此外,刑事案件所說事實的真假是「告人的一方」要舉證的。所 以是對方要舉證「你說的是假的」而不是自己要舉證「我說的是 真的」。 最後順便一提,誹謗罪的成立不需要「公然」,偷偷毀謗也算。 所以「公然誹謗」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詞。 II.公然侮辱罪要怎樣成立呢? 公然侮辱罪就是要「公然」而且「侮辱」別人。 就是要在很多人的面前侮辱別人,只要在BBS上PO文章,除非是隱 版通常就算公然。 那怎麼樣算侮辱呢?其實有解釋的空間。實務上有認為說「幹你 娘」不算侮辱的判決,因為該當事人的口頭禪就是幹你娘。 可是也有可能PO文說「站務是智障。」就被認定是公然侮辱。如 果是「我懷疑這個站務的判斷能力和羞恥心何在。」會不會成立 侮辱其實也很難說。所以這裡是比較模糊的,可是反正毀謗罪的 罰則很輕,基本上就算去告八九成是進不了法院啦,頂多緩起訴 吧。 最後還有一點,就是指桑罵槐的技巧如果用的好,也是可以幫助 避免責任的。因為公然侮辱的對象必須特定或得以特定,如果罵 得很模糊比如說「有一群豬老是偷雞摸狗的,好多文章都不見了 。」這裡因為「豬」是誰?偷雞摸狗是指什麼?文章是哪裡的文章? 都充滿不確定,對方要舉證說「自己就是那個被罵的豬」也比較 困難。 (2)民事責任部分 民事責任基本上就是賠錢。賠錢要怎麼賠呢? 民事上罵人是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侵害多少權利就賠多少錢。 因為在BBS上PO文基本上不太可能讓對方的財產減少,所以不太會 侵害到財產權。大概都是涉及人格權。 人格權的價值要怎麼算呢?對方要怎麼舉證他因為PO文者而受到身 心上的傷害呢?這都還蠻有問題的,至少我相信上法院的時間、勞 力成本將會大於「在BBS上被批評受到的傷害可以得到的賠償。」 3.如果註冊跟別人很像的ID然後PO文會怎麼樣嗎? 應該是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話,頂多涉及姓名權的問題,可是既然只是「很像」, 客觀上並非無法分辨,我覺得大概也不至於構成什麼權利侵害,要 告人的要舉證啊,這要怎麼舉「因為他註冊了一個跟我很像的ID然 後說自己是智障,因此我受到傷害」呢? 4.違反站規會有什麼後果嗎? 因為站規是站方訂的,所以會有什麼後果站方說了算這不是一個法 律問題。例如什麼「史官的特殊義務」因為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所 以無從討論,大人說了算。 5.如果有人裝得好像滿口法律很厲害的樣子,該怎麼辦? 不要理他,隨他去自爽吧。 6.怎麼辨別那些裝模作樣的法律魔人? 滿口「尚難謂非」、「實屬」、「已有...情事」, 「也」都用「亦」,「的」都用「之」, 寫字文白交雜不通又自以為專業的,多半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37.110
dss0724:妳認真了... 163.17.63.245 02/08
lawcloud:大法官釋字 509號阿 毀謗罪等於除罪阿XD 218.168.29.160 02/08
ljs: 喔喔喔!! 218.168.57.68 02/08
ckonesix:毀謗本來就很難認定 要有故意的要件 211.20.88.47 02/08
ckonesix:如果不限縮解釋就會變成變相的思想箝制 211.20.88.47 02/08
ckonesix:話說回來 這篇真是精闢入理 比某個洨腦官 211.20.88.47 02/08
ckonesix:好上一億倍 誰答腔誰就是洨腦官 211.20.88.47 02/08
fcbia:大推阿 203.73.139.190 02/08
moongrass:是誹謗吧 還毀謗咧 218.175.73.55 02/08
已改過,謝謝。
eipduolc:某站務說法是"誨謗" 218.184.81.195 02/08
※ 編輯: starkler 來自: 61.231.128.193 (02/08 01:54)
ykleu:第六點好像在說傑森哦 220.135.7.165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