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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網路使用規範第四條第四款(註一)、 本站帳號部 #15hFEUjE (ID_Problem) 公告(註二), 轉讓、買賣、出借本站帳號為重大違規行為, 本站除可將轉讓之帳號砍除、停權外, 亦可將買受人、受讓人於本站之帳號停權。 本板爲預防使用者任意將站號轉讓、買賣、出借, 經本部法官會議討論, 未來對於徵求帳號轉讓、買賣、出借之水球、信件, 將援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九款(註三), 予以處罰。 特此公告。 法務 longbow2 註一、教育部網路使用規範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註二、帳號部公告 作者 iamori () 看板 ID_Problem 標題 [公告] 帳號移轉處理辦法 時間 Tue Jan 16 23:47:36 2007 ─────────────────────────────────────── 依據教育部網路使用規範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使用者違規進行帳號買賣交易時,站方可主張使用者間的帳號交易對其不生效力, 拒絕對取得帳號之使用者提供任何服務。 因此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依本辦法處理之。 1. 帳號出借他人使用者,初犯者通緝一次,拔權限兩週,時間到自行向帳號總管 申請復權。再次違規被發現,則砍除該帳號。 2. 出賣或讓與帳號者,若經查證屬實,則砍除該帳號,且本尊通緝一次,並停權 兩週,累犯達三次者,本尊帳號並砍除之。買受人或受讓人則通緝一次,並停 權兩週。時間到自行向帳號總管伸請復權。 註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 (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