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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局看板違規處理辦法 一、凡看板遭人利用從事不當獲取 Ptt幣之違規行為,並符合下列任一 條件時,除懲處違規使用者外,另將看板設為違法看板。 1. 該看板任一板主有違反 Ptt洗錢防制法第二條任一款者。 2. 該看板任一板主有違反 Ptt洗錢防制法第五條者。 3. 看板於違規行為發生時已三個月以上無該看板成員文章發表。 4. 看板於違規行為發生時無板主。 符合第二項者,若該看板所有板主能證明非其管理過失,不罰。 二、認領並解除判決確定之違法看板,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經設定違法看板達三個月以上。 2. 該看板有五名以上之固定成員使用。 3. (認領時及之後接任時) 擔任該看板板主者不得有違反洗錢防 制法之紀錄。 三、認領案須由當任板主提出,依各群組組規至各群組組務看板提出外, 需同時於金融管理處備案,經金融管理處同意後,方得領回看板。 四、違法看板經認領後,復有違反金融法情事,且違規情形符合本辦法 第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者,該看板永久設為違法看板。 經認領之違法看板,若發現未滿足本辦法第二條任一條件,板主予 以撤職,該看板設為違法看板,且自判決確定起未滿六個月不得申 請解除違法看板設定。 未依本辦法第三條程序認領之違法看板,板主予以撤職,該看板設 為違法看板,且自判決確定起未滿六個月不得申請解除違法看板設 定。 五、案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若對判決有疑問或不服,可於本板提出 申訴,由站長會審處置。 六、本辦法公告後生效。 七、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修正本辦法第一條中對板主之規範部分、第二 二條及第三條中對板主身分之要求。修正後辦法即刻生效。 ※ 編輯: disFabulous 來自: 140.127.72.178 (04/05 16:31) Mitmensch:轉錄至看板 SCU_Templar 05/18 21:24 hancke:轉錄至看板 FuHo-87-344 05/13 14:14 iroa:轉錄至看板 CJCU_HCA98 02/16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