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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網路使用規範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使用者違規進行帳號買賣交易時,站方可主張使用者間的帳號交易對其不生效力, 拒絕對取得帳號之使用者提供任何服務。 因此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依本辦法處理之。 1. 帳號出借他人使用者,初犯者通緝一次,拔權限兩週,時間到自行向帳號總管 申請復權。再次違規被發現,則砍除該帳號。 2. 出賣或讓與帳號者,若經查證屬實,則砍除該帳號,且本尊通緝一次,並停權 兩週,累犯達三次者,本尊帳號並砍除之。買受人或受讓人則通緝一次,並停 權兩週。時間到自行向帳號總管伸請復權。 -- 帳號總管 iamor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4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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