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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謝謝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 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45.142 > -------------------------------------------------------------------------- < 作者: fruitgood (水果好)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1:48:17 2006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 引述《rogere (隔壁在聽王心凌)》之銘言: : : 請問現在的法律中 : : 是否有肖像權法??如果我在街上有意/無意光明正大地拍攝其他人/物 : : 作非商業用途 而照片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 : 請問是否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 : : 又如果當事人或物主要求刪除 他是否有如此權力?? : : 謝謝 : 一、目前法律中,並無有關肖像權法的部分。 : 肖像權屬人格權的一種,目前就我所知可能會與肖像權涉及到的法律 : 係民法第18條(人格權除去侵害與防止侵害請求權) : 與民法第184條(財產上損害賠償)與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 而在195條中又無明確列舉出肖像權,故適用的情形就是在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 : 二、如果非係偷拍或故意窺視則應無刑法之「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 三、至於當事人事後得知您取得其個人照片,若要求您將該照片歸還或刪除, : 當事人得主張民法第18條之規定,防止侵害請求權,為避免您未來將該照片 : 散佈造成侵害其肖像權,而要求您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 關於物的部分,若係於公開場合,而該場合又無禁止攝影之規定, : 則應該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有一段時間的文章了) 這裏在補充一下 對於這樣拍攝其他人物方面 其著作權是屬於拍照者的身上(攝影師) 若是非商業用途、且又沒有涉及偷窺或別人的隱私權 或者也沒有侵害肖像權的可能時 基本上被拍著不太可能有權利請求刪除或歸還該照片 (該照片的所有權和著作權都在攝影者身上) 侵害肖像權的情形 比較常見的情況下是用你的照片打廣告、作商業用途 並不是只要拍了你的照片 就是侵害肖像權 (肖像權應該只是一種概念 和版主所說相同 人格權的一種) 一般人格權和著作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衝突時 要以一般人格權為優先 不過還是視其人格權的侵害狀況為斷 謝銘洋教授 有在月旦法學雜誌講過類似的CASE 以上有錯歡迎指正囉 > -------------------------------------------------------------------------- < 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台灣是否有肖像權法?? 時間: Thu Jan 5 12:30:19 2006 我也再補充一下,肖像權其實就是在一個廣義的人格權的範圍內, 其實拍攝他人照片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在 當初對方是否同意的你拍攝,如果對方一開始就反對,或是你事後被 對方知道你拍攝他的照片,而表示反對的意思時。 該照片當事人是否有權索回或要求消滅。 就最一般的想法,我是否有拒絕你拍攝的權利,當然是有。 我不給你拍你還拍,是不是會構成侵權行為的問題。 新聞拍攝也許可以用新聞自由和大眾知的權利的名義去為之。 那一般人有何權利去主張可以合法去做影響別人權利的事情呢? 這可能是其他專業法律人士們可以去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