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貼對特定或可推知之他人謾罵或是侮辱之內容者
由於本站屬於公開站之性質,看板亦皆多屬於公開看板,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看板文章、暱稱、名片檔、簽名檔、推文、點歌、聊天室都算)
刑事責任: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罪)
民事責任: 民法195條第一項
常見如於黑特板謾罵特定他人(特定帳號亦屬之),政治看板謾罵特定政治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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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特定或可推知之指摘或傳述他人誹謗之內容者
意圖利用本站服務散播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者
(利用水球、交談、暱稱、看板文章、名片檔、簽名檔、推文、點歌、聊天室都算)
又其上述服務內容皆屬文字性質故其責任為
刑事責任: 刑法310條 (加重誹謗罪)
民事責任: 民法195條第一項
如有關"新二二八事件"或於表特板或西斯板公布他人自拍之情色圖片或影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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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他人姓名、電話、住址或其他個人資訊者
若其因職務上、業務上或是公務上知悉他人秘密或個人資訊而洩漏者,
有刑事責任,即刑法316至318-2
若僅為因同學或朋友而知悉他人秘密或個人資訊而洩漏者,無刑事責任。
但仍有民事責任 民法195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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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貼情色或猥褻連結者
刑事責任: 刑法235條 (散布猥褻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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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盜用他人帳號者
刑事責任: 刑法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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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相關完整條文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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