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wcloud:應該是後者。 01/03 01:43
推 JackeyChen:幫板大補充如後:依刑訴法65條之後,你必須在1/22零時 01/03 07:44
→ JackeyChen:以前提出告訴喔 不然就開花了~ 01/0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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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請問期限的計算問題
時間: Tue Jan 3 11:17:46 2006
: 發生之時已經至警察局備案
: 得知 必須在案發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 我有個疑惑是關於日期的計算方法
其實用案發日不是精確的概念,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訴237 之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所以你這個案件是根本不知道是誰做的(例如刺背之狼的案件)
那告訴期間的起算時間為查到到犯罪人讓你知悉之時。
(不過正常的情形案發的時候你就知道誰是犯人了)
J大所說的刑訴65條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期間之計算係依照民法的規定。
即依據民法120二項、121條一項之規定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所以精確來說應該是在1/22 0:00前 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提起告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