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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發生了一件事 主要關係條文為刑法第277條第一項 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之時已經至警察局備案 得知 必須在案發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我有個疑惑是關於日期的計算方法 ex.案發日為2004 7/21 期限應為2004 12/21 or 2005 1/21 謝謝 -- 說是遼遠的海的懷念 我不敢說出你的名字 說是深山的秋的抑鬱 設若有人問我煩憂的緣故 設若有人問我煩憂的緣故 說是深山的秋的抑鬱 我不敢說出你的名字 說是遼遠的海的懷念 ~徐志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7.136.90
lawcloud:應該是後者。 01/03 01:43
JackeyChen:幫板大補充如後:依刑訴法65條之後,你必須在1/22零時 01/03 07:44
JackeyChen:以前提出告訴喔 不然就開花了~ 01/03 07:45
> -------------------------------------------------------------------------- < 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請問期限的計算問題 時間: Tue Jan 3 11:17:46 2006 : 發生之時已經至警察局備案 : 得知 必須在案發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 我有個疑惑是關於日期的計算方法 其實用案發日不是精確的概念,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訴237 之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所以你這個案件是根本不知道是誰做的(例如刺背之狼的案件) 那告訴期間的起算時間為查到到犯罪人讓你知悉之時。 (不過正常的情形案發的時候你就知道誰是犯人了) J大所說的刑訴65條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期間之計算係依照民法的規定。 即依據民法120二項、121條一項之規定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所以精確來說應該是在1/22 0:00前 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提起告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