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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生事故 2.肇事後逃逸 3.致人死傷者 : 三缺一就不構成肇事逃逸 : 我去年暑假也發生車禍 對方也是肇事逃逸(過程不贅述了) : 雖然看起來沒有外傷 但我也是頭整整暈了一個禮拜 : 整天昏昏沉沉的 我媽還很怕我一睡就醒不來了 : 後來事情演變成上了法院 檢察官認為我沒有外傷 也沒有提出甲種驗傷單 : 於是就給對方不起訴處分(當然他私下是有意思意思給點道義上賠償) : 但因為肇事逃逸是公訴罪 民事法庭審完之後還有刑事庭 : 所以下個禮拜又得去出庭 : 只是我搞不懂 為什麼當初民事法庭我的角色是"被告" : 而刑事庭上面是寫"證人"? 在此先釐清一些在法院地位的問題,這在我以前回答版友的 強制執行的問題中有提到過。 讓我們先從刑事程序來看,一般刑事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刑事偵查階段 2.刑事審判階段 3.刑事執行階段 在這三個階段中加害人與受害人各有其地位名稱 1.偵查:在此階段中,因受害人提起告訴,故在此稱之為告訴人; 而加害人因受到刑事偵查,仍處於犯罪偵查犯罪事實未 定的地位,故而稱之為犯罪嫌疑人。 2.審判: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加害人有犯罪嫌疑者,並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時,此時加害人即成為受 審判的對象,即被告;而偵查中的告訴人,因檢察官的介 入而由其提起公訴,因而原告(註:刑事訴訟沒有原告一詞 ,僅為幫助大家理解而引用)即為檢察官,此時如法官傳喚 多以證人之地位傳喚受害人出庭應訊。 3.執行:經判決確定有罪而入獄服刑時,此時受害人已脫離這個程序 因而沒有特別的名稱,但加害人在此時則稱之為受刑人。 然而在民事程序上,則大略分為二個階段: 1.民事審判階段:在此時,先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者即為原告,所告 之人即為被告。然而有可能A起訴B後,B又起訴A而互 為原告被告的情形產生。 2.民事執行階段:執行階段時,持有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公證書、調 解筆錄等文件)而向法院聲請執行者即為債權人,被執 行者即為債務人。 民事程序上除上述二個階段外,尚有非訟程序,即指非屬訴訟的狀況, 此時先行向法院為聲請者即為聲請人,另一方即為相對人。 然見上文版友所言,在刑事庭為證人,此事並不難理解。而民事庭為被告 ,想必係對方先行對你提起民事起訴,而使你的地位陷於被告,要不然 便是版友的筆誤。 在此僅係為釐清大家的觀念,單純藉題發揮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05.171
JackeyChen:好文 推你一個 v( ̄︶ ̄)y 03/08 22:36
daqing:偵查階段 地檢署傳票載明係 告訴人 被告 證人... 03/08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