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yncruse (賞心悅事誰家院?)》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請問一下,本人十年前借A君130餘萬新台幣,並具有A君親筆所寫之借據
: 及A君開立之支票及本票(支票價錢101萬本票29萬)
: 但事後支票皆跳票,銀行說A君為拒絕往來戶
: 於88年以本票向法院申請民事裁定,查A君名下並無財產,因此法院發出
: 債權憑證。
: 今發現A君名下有一共有之土地,故欲再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土地
: 已向法院提供單據及債權憑證
: 但法院卻來文
: "匯款單據、借款借據及其它支票影本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
: 請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本票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
: 問題:
: 1.
: 請問已提供債權憑證仍需本票嗎,當初88年申請民事裁定時已向法院提供
: 該本票,不知是法院並無歸還或是自己遺失,目前本票找不到了,是否有
: 方法補救?
聲請本票裁定時,聲請強制執行時,以及分配時都須提出本票正本
理論上當初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即會發回給您,解決方法是尋證券遺失程序處理
先去警局報遺失,再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最後以判決代替本票正本
可參考以下實務見解
發文字號: 司法院 94 年第 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 第 1 則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0 日
相關法條: 非訟事件法 第 100 條 ( 94.02.05 )
票據法 第 123 條 ( 76.06.29 )
強制執行法 第 4、6 條 ( 89.02.02 版 )
法律問題:執行債權人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
經執行法院發予債權憑證而結案(下稱前案)。後再執該債權憑證及本票正本
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審查無誤後,將該本票發還執行債權人
(下稱後案)。嗣於後案發款時,執行債權人稱本票業已遺失,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為妥?
討論意見:甲說:按票據具無因性、提示性、繳回性,是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
不得分離,亦即必須占有票據以提示方式,始得行使票據權利,故縱然以
票據取得執行名義後,因清償、轉讓或其他原因喪失票據之占有,
無法或拒絕提出票據於執行法院,即屬法定要件之欠缺,
此時執行法院應將該分配款予以提存,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並取得除權判決後,執行法院始將該分配款分配與債權人。
審查意見:無。
研討結論:採甲說。
: 2.
: 支票及親筆寫立之借據是否全無法律上之效力,或者可提起其它民事訴訟
票據是票據,借據是借據,可另外以借據(借貸關係)提告,請求返回借款
票據可做為輔助證據
--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3/27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