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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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檢察官傳喚?
時間Tue Mar 10 19:47:11 2009
※ 引述《benny0125 (李小豪)》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朋友日前在論壇成人區張貼成人圖片
: 警察傳喚2次因為工作和考試都沒辦法前往~
: 警察要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 問題:
: 我朋友有問律師~他說妨害風化和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屬於重罪
: 通常2次通知不到~檢察官就會用拘提方式~
: 我朋友不想被拘提啊~~~
: 還是檢察官會用怎樣的方式傳喚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有一點觀念必須要釐清,警察無法「傳喚」,警察只能「通知」,所以警方通知犯罪
嫌疑人到場,係以「通知書」通知,而非「傳票」傳訊。
二、大大的問題分成二個階段來看:
(一)警方案件尚未移送地檢署:
1.警方未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警方直接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後續部分請參考(二)。
2.警方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的規定,經警方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話,
警方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
(二)警方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1.警方移送前未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檢察官會傳訊被告,如被告經合法傳訊未到庭,檢察官會依職權發拘票請警方
拘提,拘提未到者,則會對被告發佈通緝。
2.警方移送前已向檢察官聲請過拘票:
(1) 檢察官「有可能」再行依二(二)1.的程序再行傳拘被告。
(2) 檢察官「原則上」會直接以被告經警方合法通知、拘提未到為理由,發佈
通緝。(以通緝結案是檢方常用的結案方式)
以下提供相關刑事訴訟法法條供大大參考: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
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 71- 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但年齡、藉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 被訴之事實。
三 通緝之理由。
四 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 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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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求上帝賜予我與Gideon智慧,不論發生什麼事情,都能讓我倆有足夠的智慧克服,讓我
倆彼此扶持至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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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3.23
推 depravity:也可能是警察移送時以"話術"讓檢方相信她符合76條2,3款 03/10 19:53
→ alexlawtw:依照小弟所知道的實務作法,檢方應該不太可能會因為 03/10 20:49
→ alexlawtw:警方的「話術」便依照刑訴第76條2、3款規定逕行拘提。 03/10 20:50
→ alexlawtw:謝謝depravity的推推 03/10 20:51
推 depravity:是不太會 可是誰知道當事人會不會衰到極點 03/10 21:05
→ depravity:遇到啥檢察官搶女友搶輸當事人哥哥爸爸這種連續劇劇情XD 03/10 21:06
→ alexlawtw:(無言+ing)大大有在看「真情滿天下」唷!哇哈哈哈~ 03/10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