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ttLife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benny0125 (李小豪)》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朋友日前在論壇成人區張貼成人圖片 : 警察傳喚2次因為工作和考試都沒辦法前往~ : 警察要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 問題: : 我朋友有問律師~他說妨害風化和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屬於重罪 : 通常2次通知不到~檢察官就會用拘提方式~ : 我朋友不想被拘提啊~~~ : 還是檢察官會用怎樣的方式傳喚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有一點觀念必須要釐清,警察無法「傳喚」,警察只能「通知」,所以警方通知犯罪 嫌疑人到場,係以「通知書」通知,而非「傳票」傳訊。 二、大大的問題分成二個階段來看: (一)警方案件尚未移送地檢署: 1.警方未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警方直接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後續部分請參考(二)。 2.警方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的規定,經警方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話, 警方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犯罪嫌疑人。 (二)警方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1.警方移送前未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檢察官會傳訊被告,如被告經合法傳訊未到庭,檢察官會依職權發拘票請警方 拘提,拘提未到者,則會對被告發佈通緝。 2.警方移送前已向檢察官聲請過拘票: (1) 檢察官「有可能」再行依二(二)1.的程序再行傳拘被告。 (2) 檢察官「原則上」會直接以被告經警方合法通知、拘提未到為理由,發佈 通緝。(以通緝結案是檢方常用的結案方式) 以下提供相關刑事訴訟法法條供大大參考: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 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 71- 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75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但年齡、藉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 被訴之事實。 三 通緝之理由。 四 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 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 祈求上帝賜予我與Gideon智慧,不論發生什麼事情,都能讓我倆有足夠的智慧克服,讓我 倆彼此扶持至終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3.23
depravity:也可能是警察移送時以"話術"讓檢方相信她符合76條2,3款 03/10 19:53
alexlawtw:依照小弟所知道的實務作法,檢方應該不太可能會因為 03/10 20:49
alexlawtw:警方的「話術」便依照刑訴第76條2、3款規定逕行拘提。 03/10 20:50
alexlawtw:謝謝depravity的推推 03/10 20:51
depravity:是不太會 可是誰知道當事人會不會衰到極點 03/10 21:05
depravity:遇到啥檢察官搶女友搶輸當事人哥哥爸爸這種連續劇劇情XD 03/10 21:06
alexlawtw:(無言+ing)大大有在看「真情滿天下」唷!哇哈哈哈~ 03/10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