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您問題,我簡單針對您所提出的幾點,提出一下我的看法。
一、關於您去將退費領出來的部分是否觸法。
應該是沒有觸法的問題,頂多有的就是民事上的「不當得利」。
而且我是覺得當初你們應該有某種程度的消費借貸關係。(因為你說你當初沒帶健保卡,
她先幫你墊錢。)
二、關於收據的問題
基本上對醫院來說,當然是以新的收據為準,舊的收據對那位太太來說,
也不完全沒法律的效力,至少可能可以證明你們有發生過消費借貸關係的證據。
她可能可以此收據向你請求,返還借款。
三、關於期間的問題
警方跟您所說的是指提過失致傷罪的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並非是
該車禍(即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六個月,一般此類車禍侵權行為,
請求權時效為兩年,如果您後續想跟對方求償,在兩年內還是可以主張。
四、其他問題
關於這個車禍問題,事實上我還是建議你們先備案處理。(假如你們覺得沒過失的話)
然後通知一下對方,你們已經向警方備案了,也跟對方說你已經先行領走
健保退費的款項,然後詢問對方是否願意以此款項作為和解金。
如果對方也願意的話,這個金額你們也覺得還可以,就簽個和解書解決吧。
我是認為這種事情還是可以給父母知道一下,當然你覺得想要隱瞞父母的話,
沒簽和解書,其實對你也是沒差。(假如對方錯比較多的話)
有個書面的東西對大家來說,都比較好杜絕未來的爭議。
(我比較擔心你會不會被反咬一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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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我 你認為是 正當防衛
拋棄我 你覺得是 緊急避難
你用盡一切理由來 阻卻 你對我傷害的 違法性
既然對你的愛我已 無期待可能性
何不給你個生路, 免除 你對愛的 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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