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您的問題,我作個簡單的答覆。
一、關於您欲向對方提出之刑事告訴的部分
刑法中有明文對重傷,這一個詞語作出定義。
刑法第10條 第四項 關於跟您比較有關係的是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您所說的"斷了一肢手"係開放性骨折,未來可能會好,但不見得完全康復,
只要是會好的那種傷害,就很難說是嚴重減損機能。
除非這個傷害是造成你以後手永遠舉不起來之類的,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重傷。
所以大概要被認為是過失致重傷罪起訴的可能性不高。(個人覺得很低)
二、關於刑事告訴提出以後能不能撤回
當然可以,只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你都可以撤回,因為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但是撤回後,就不能再提出告訴了喔。
刑訴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判決以後,能不能撤回我就不清楚了XD)
三、關於法院處理此種案件的時間
很難講,看是不是事實會不會很難釐清,我之前有聽一個客戶好像打了快兩年
刑事部分才打完,再接附帶民事賠償的部分。
這個部分檢察官一定都會希望你們雙方先談和解,談不成就真的要法院見了。
能夠和解當然是最好,不能和解的話就真的要耗費很多精神跟金錢和時間了。
如果這樣回答您覺得還不夠具體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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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還沒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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