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去年八月我被違規又超速的機車撞傷(我只是個倒楣的行人)
造成我左小腿兩根骨頭都斷了,整條腿還起水泡
當時先動了一次手術,現在還在用柺杖走路
醫生說大約一年到一年半以後還要動一次手術
但由於下次手術的時間,已經超過半年期限
所以我決定先簽和解書。
問題來了!
1.因為之後的手術還沒動 所以不知道實際醫療費會是多少
我在寫和解書時,應該要用怎麼樣的字句陳述,
才能確保肇事者以後一定會付這筆費用?
而不會讓他鑽文字的漏洞,擺脫責任?
2.由於他的疏忽,使我的腳上多了很多傷疤,我希望可以做除疤手術
這筆費用我可以跟他要嗎?因為好像不是"必須"的手術
若可以的話 是否要明寫這個項目? 還是寫"相關醫療費用"即可?
3.對方之前口頭上答應會負責到底,而且實支實付
不過現在正式要談,他似乎又後悔了
所以他之前找了一個據說是學過法律的親戚跟我嗆聲
說法律上規定不用全額給付,如果我硬是要他付,
他可以搞個名下無產(還是脫產? 我不是很確定) 那我也拿不到錢
他的親戚還舉"砂石車撞死人 那些死者家屬也要不到錢"來當例子
請問真的有這回事嗎?
嗯 我自己不懂法律 雖然有上網大概看一下
不過對於比較細節的地方,還是不太確定
說穿了 我只是希望所有因為車禍造成的生理上的傷害 他都能完全負責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看和解書該如何寫才能保障我自己的權益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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