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您提出的敘述,我歸納一下您的問題,並且就我知道的部分,作一下回應。
一、替代役役男如果違反刑法(如過失致傷罪),有無適用軍事審判法之規定。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之規定 (以下簡稱軍法)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
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現役軍人之定義根據軍法第二條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而又根據兵役法第二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可見替代役男並不屬於軍事審判法所稱之「現役軍人」,故應不適用軍事審判程序
而適用一般刑事審判程序。<關於現役軍人如果違反一般刑法有無適用軍事審判不另行討論>
二、關於該車禍案件,您是否有肇事責任,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肇事責任的歸屬,一般而言如果有爭議的時候,需要保留現場證據,然後
將該證據送交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須花3000),委員會會做出鑑定報告,
因為我不是專業的車禍鑑定委員,也沒有真的看到現場證據,單就你的說明
就我為一個一般人的立場覺得您應該沒有過失,應該得以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不須負責對方的受傷責任。
我推想大概是因為您的爭議標的金額不大,再加上對方有受傷,所以調解委員
會勸你們和解,當然如果您不滿和解結果,還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您的權利,您也可以不簽下和解書,而走向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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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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