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過相關法令,如果想要爭取權益,建議可以參考以下的方向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一項、第三項 (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店家可能違反了公平交易法,所以你可以請你的朋友打電話跟公平會投訴,
最好是可以去拍下他店外廣告的情形,看看他是否有特別註明"須會員才有優惠"的字樣
二、向消費者保護機關進行申訴
雖然在本案中似乎沒有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的情事,但店家作不實廣告,
勉強還是可以牽連到廣告內容不實影響消費者權益這個大帽子,所以也可以
打電話跟消保機關投訴看看:)
簡單來如果單要走民法的話,你朋友要拿回錢的機會可能比較大,
建議還是走行政手段(公平會、消保會)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比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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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戀是一種單獨行為<只要單方面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戀愛是一種契約行為<需要雙方面意思對立一致,才可>
結婚是一種合同行為<必須雙方面意思平行一致,即可>
因為從前單戀只要一個人的快樂,一個人的悲傷
戀愛是現在必須兩個人相愛,而結婚必須兩個人未來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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