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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我簡單提出一下我的看法。 一、關於補習班退費的部分。 需看你朋友已經上了幾次課,有相關退費標準 舉例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 32 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其所預收費用於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 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過之部分應全數 退還。 二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之半數 。 三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 予退還。 四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 用,應全數退還。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 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所以看你的朋友上了幾次課,至少這個部分應該有可以申請退費的空間。 二、關於法律對有精神方面疾病之患者的保護 事實上是有的,像民法相關禁治產人的規定(民法第14條), 如果你朋友的父親真的覺得你朋友的病情實在太嚴重了, 那就請他去法院幫你的朋友聲請禁治產的宣告吧。 關於民法第75條也有相關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只不過比較麻煩的是,你朋友的父親必須有能力舉證,在你朋友簽訂 該契約當時有精神錯亂的情形。(這方面很難證明,如果你朋友的情形是時好時壞) 關於有精神方面疾病的病患,法律其實就已經設計了一個禁治產的規定來保護他們了。 如果真的後續還是不知道怎麼處理的話,就請你朋友來本板申請免費律師諮詢服務看看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10.61
hrhr:嗯嗯 謝謝板主大大 Orz 01/04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