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in23kimo (此岸)》之銘言:
: 我那白痴笨的可以弟弟!原本要去補習班試聽!但被補習班人員強迫繳錢!
: 結果上不到一個星期繳了50000大洋,其中15000是現金,35000是老爸支票!!
: 問題來了!!補習班用什麼法條說只退三分之一就,但老爸跟人家槓上了,把支票跳票
: 搞的現在自己信用卡等被停用,詢問後銀行人員說
: 不管有沒有繳錢都要停用三年!!天啊.為了區區3萬多搞到信用破產!
: 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決一下!看是能告補習班!!還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啊
: 因為上網查詢沒上課到一個星期可以退三分之二.為何補習班人員說只能退三分之一
: 我弟連個上課講義都沒有.擺明騙小弟弟咩..真是氣死人了
1.找消基會申訴-->主張契約無效
消保法43條(申訴之處理期限)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依據如下:
首先依據消保法11條之一定型化契約要有審閱期限: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而補習班的審閱期限是幾天不清楚 要查一下(各類補習班又不一樣 要看教育部公告)
2.再來 退費多少的部份在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其他縣市的話也差不多)
如果他不理你的話 去找該縣市當地教育局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25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 糾正。
二 限期整頓改善。
三 停止招生。
四 撤銷立案
再來 你爸爸怎麼會開支票?
然後你弟弟幾歲 應該是未成年吧(20以下)
依民法77條未成年人契約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這可以順道在申訴時主張)
不過不知道你爸爸開支票的用意是什麼就是了 如果是後來同意弟弟簽的契約
那就無法主張了
然後 支票跳票的部份 可能比較難處理 只能去找銀行談談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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