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這是法律上所謂的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
先不提法律術語 白話說來
就你的情形老闆給付錯誤電燈泡有過失 造成你必須承擔兩個電燈泡損壞的結果
老闆要負責 也就是340他要負責就對了 法律上站得住腳
※ 引述《a111222333 (a111222333)》之銘言:
: 超生氣的!昨天晚上去買了5個燈泡,當初是拿舊的去買,跟老闆說,我要買跟這個一模
: 一樣的,但是老闆一副老神在在,然後拿了五個電壓不對的給我,拿回去時燒掉了兩顆,
: 我就拿去換,一開始說不退,爭辯後才說退一半!那有說退一半的!!今天就是對這種新
: 型燈泡沒把握,所以才拿舊燈泡去買,而且燈泡上規格都寫得很清楚,然後說我沒事先講
: ,但是我都拿舊的給你核對!然後說大家錯一半,所以只退一半!但是他兩個燒掉的也沒
: 銷毀,因為他可以拿回公司說是瑕疵品可以退!太卑鄙了!吃人不吐骨頭!這燈泡一個要
: 170!又不是十幾二十塊的!幸好還沒全部燒掉,不然損失近千元!惡劣水電行!
: 就在永和永福橋頭的水電行!太過份了!我一定要討回公道!!
: 又說我年輕,不懂事!老闆娘說:「如果買了不合意的東西,你會去退嗎?」
: 我有錄音,我本來要他把兩個壞的還我,好讓我當證據,他也不肯,
: 然後要求開發票或收據,他說:「我們不開發票也不開收據。」
: 這一切我都錄音下來了,這樣我可以有辦法申訴求償嗎?
: 我只要求還給我340元的兩個燈泡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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