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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討回340元呢? 或如何伸張這小小正義呢? 還是認賠..委屈的去要170元算了..?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我也補充一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四條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 : 讓大家參考看看 (蠻長的 不想看的可以直接end XD) :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 一、小規模營業人。 : 二、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 四、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