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討回340元呢?
或如何伸張這小小正義呢?
還是認賠..委屈的去要170元算了..?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我也補充一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四條 (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
: 讓大家參考看看 (蠻長的 不想看的可以直接end XD)
: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 一、小規模營業人。
: 二、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
: 四、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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