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perego123 ()》之銘言:
: 我向人訂做了一個模具 錢已經都給他了
: 不過因為忙所以沒去拿 他也同意改期交付
: 後來我跟他要求交付的時候 他拿一個破爛的模具要交付
: 我問他這個是當初的嗎? 他說是
: 不過他也坦承這個零件缺失 根本無法使用
: 但是他硬是要我把這個廢鐵拿回去 就當他完成出賣人義務
: 像這種情況 我可以告他詐欺嗎?
: 因為我覺得他根本就是騙我的錢嘛
: 隨便拿個廢鐵來 又不能用 我拿回來有什麼用嘛?
看樣子 你們是成立了民法490條的承攬契約
依民法492條 承攬人(就是你所謂的出賣人)要負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他違反上面這條責任 你有以下三條權利可以主張
第 493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一)-瑕疵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解約或減少報酬)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第 495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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