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抗辯,我相信pchome的訴訟代理人應該也知道,一定會主張。
對付這個抗辯,我建議「前一篇文章裡」提到的觀點:
版友可以告訴法院,事實上,pchome是個已經有「類似前科」的惡劣企業經營者。
另一個可能的抗辯是:通通推給其他業者,即數位相機的廠商,主張自己只是
廣告平台。不過這點實務見解上比較對pchome不利。版友可以進一步查出實務
見解。
反之,如果是可以撤銷錯誤意思表示,那還是有「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重點是說:版友如何「證明」自己的「信賴利益損害」:
網路下單幾乎「零成本」,「轉售獲利」必須證明已有轉售計劃(這點能不能從
「一次訂了很多件」就推論出來,我個人則持保留態度,還需要補強證據。)
版友可以先預想自己的「損害」到底在哪?因為如果法院認為可以撤銷,緊接著
就是原告要加強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了。
最後,我認為:如果版友「有證據可以證明pchome竄改交易記錄」,那務必一定
要主張。我再建議「版主」:再具體「統計」一下有多少人的交易資料被竄改、
被竄改的資料的種類、內容及程度。
這點,如果將來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約」(先位聲明)及「請求損害賠償」
(備位聲明)時,務必再一程序開始即告訴法院,主張並舉證,並引用民事訴訟
法第282-1證明妨礙規定(依版友所述,pchome根本是「故意」證明妨礙!),讓
法官形成對pchome不利的心證。
我並不建議告刑事偽造文書,如果要告,必須要證據齊全,可能要逐一分析每位
版友「被竄改資料的內容」,才能「個別判定」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訴訟經濟上
反而是比較不利的。而且還有一個風險,如果刑事告不成偽造文書,可能法官關於
「證明妨礙」心證的形成,也會受到影響,竄改這點,對pchome的殺傷力就沒有
那麼強了。
至於,沒有辦法舉證「自己有交易資料被竄改」的版友,還有思考一點:你是否
可以證明「確實有在當天下單」,只要能證明這點,其他資料即使拿不出來,也
沒有關係。因為只要能證明「曾經下訂單」,則可以「參考其他版友手上握有的
交易記錄等資料」告訴法院說:依pchome的電子交易模式及流程,下過訂單後應
該會有這些「進一步確認交易的資料」存在!你看很多其他版友都有,但我沒有,
我被pchome刪除了!至少,pchome沒有盡到保存「進一步確認交易的資料」的義
務。根據民事訴訴法第342條,pchome就這些我手上「本來應該握有,但現在卻
沒有的交易資料」,負有向法院「提出開示」的義務。如果pchome拿不出來,則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處理。
關於這點,版友可以進一步查閱,國內針對電子商務交易,是否有規定說:
「哪些交易紀錄」必須保存?這些該保存的記錄,是否有「保存期限」?
如果有,則在保存期限內的交易記錄,pchome當然有義務拿出來,否則還是一樣
構成證明妨礙,而應在「法官心證」上受到不利的「制裁效果」。
先補充到這邊,兵貴神速,我相信已經有「某大事務所」在幫pchome諮詢了。
所以務必盡快完成統計!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g875124 (victor)》之銘言:
: 在法言法,我補充個人意見:
: 茲以為本判決理由引用論理解釋,認為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除須審酌表意人
: 有無過失外(本案為抽象輕過失),尚須考量相對人之主觀意識、交易之安全、
: 社會公平及兩造之間得失等所有情況,認即使有過失,亦得撤銷意思表示。唯
: 此種論斷已逾越民法第88條所規範之意旨,法官自行於過失要件外,另外加入
: 其他考量,無異於法官造法,已違背法條本身所賦予衡量之空間。茲以為,法官
: 之判決理由,應認表意人無權撤銷意思表示,唯以該契約之相對人不符誠信原則
: 且屬權利濫用,而認定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或誠實信用原則而絕對、當然自始無
: 效,方符法律本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20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