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one (請問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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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有關這次批西鬨標價錯誤的問題
時間Thu Apr 6 00:42:37 2006
※ 引述《g875124 (victor)》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g875124 (victor) 看板: LAW
: 標題: Re: [請益] 有關這次批西鬨標價錯誤的問題
: 時間: Wed Apr 5 22:11:05 2006
: 先前法院有類似案件之判決,大家可參考: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消簡上字第7號
:
: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此判決法律邏輯簡單講就是:
上訴人(UB MALL)雖因有過失不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但審酌所有情狀,
依社會通常情況,一般人之通常經驗,足可判斷該標價過低,顯有錯誤,認
為被上訴人(即買方)之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廢棄原
簡易判決,改判上訴人有理由撤銷意思表示,契約自始不成立,無須給付。
所以爭執點在於:
「標價是否明顯低於市價而依一般人之通常經驗可判斷有錯誤」
不過法官如果來看BBS的文章,或PCHOME以BBS文章舉證
該爭執點就很明朗了
在法言法,我補充個人意見:
茲以為本判決理由引用論理解釋,認為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除須審酌表意人
有無過失外(本案為抽象輕過失),尚須考量相對人之主觀意識、交易之安全、
社會公平及兩造之間得失等所有情況,認即使有過失,亦得撤銷意思表示。唯
此種論斷已逾越民法第88條所規範之意旨,法官自行於過失要件外,另外加入
其他考量,無異於法官造法,已違背法條本身所賦予衡量之空間。茲以為,法官
之判決理由,應認表意人無權撤銷意思表示,唯以該契約之相對人不符誠信原則
且屬權利濫用,而認定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或誠實信用原則而絕對、當然自始無
效,方符法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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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134.164
※ 編輯: foone 來自: 220.129.134.164 (04/06 00:52)
推 summey:=.= "一般人之通常經驗" 笑話~我就是甲米無知米價 04/06 01:19
→ summey:心情爽 看到想買也不行嗎? 04/06 01:20
※ 編輯: foone 來自: 220.129.134.164 (04/06 01:33)
※ 編輯: foone 來自: 220.129.134.164 (04/06 01:34)
推 ccl007:除非你舉證出你真如此呀! 否則抗辯歸抗辯 決定仍在法官! 04/06 01:47
推 iamjustitia:依本號判決看起來 這次案件大家就算一起告 也很難有 04/06 01:50
→ iamjustitia:勝算 04/06 01:51
推 henryhow:"一般人之通常經驗" 代表去上廁所要70++分鐘嗎?? 04/06 02:28
推 tomygod2003:推你這句 !!! 04/06 02:30
推 angler:拍謝~問一下您後段自己的意見...(純粹切磋一下) 04/06 03:16
→ angler:上述案件的權利濫用會造成契約無效嗎? 04/06 03:33
→ angler:接著消費者也可能有民法113的責任~?? 04/06 03:34
推 foone:我認為因契約無效若可歸責於雙方,可適用217過失相抵原則 04/06 03:44
→ foone:此次事件明顯係明知標錯價格,仍故意購買,法律應否論此行為 04/06 03:51
推 angler:恩...那民法91條但書的情況.相對人也可能是明知標價錯誤.. 04/06 04:07
→ angler:此時尚待表意人撤銷.契約始歸無效.只是相對人不得主張賠償 04/06 04:15
→ angler:這樣子上述案件(表意人還是有過失的情況) 04/06 04:17
→ angler:若被論契約無效.相較於民法91但書(表意人須無過失)不是有點 04/06 04:18
→ angler:怪怪的嗎@@ 04/06 04:18
推 foone:不知道你說的怪在哪裡,要不要專文論述一下? 04/06 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