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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之銘言: : 我只是提供一點意見,不想在還沒上法庭前,原告自己這邊就先開戰。:) :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論證上可能有一點問題是說:即使,電磁記錄所有人是pchome,也不表示他 : 可以隨意刪除,事實上,證明妨礙要防止的就是這種情況。 : 「證據是誰的」跟「是否構成證明妨礙」沒有很大關係。這樣說好了: : 證據雖然是你的,你有處分權,可是記住一件事:證據只要是為相對人 : 的證明利益而製作,即使是你所有,仍然不可以刪除。 : 尤其,是在雙方「爆發紛爭」後,更不能刪除。 關於民訴182之1,其主觀要件有 1、(意圖)妨礙他造使用 2、致礙難使用證據之故意 如果pchome擁有該電磁記錄,基於退貨理由而刪改訂單記錄 如何認定其有「意圖」並「故意」? 擁有處分權,並合法運用下,就會跟「是否構成妨礙」之主觀要件認定有關 更何況PCHOME之每一筆訂單都會寄送至個人信箱,就算刪除 亦無法妨礙使用 : 改」,指的是:只要「未經相對人同意」即任意「變動」當初最原始的 : 內容,就算是竄改,因為已經「單方面變更」原來的「客觀事實」。 你所指為客觀要件,唯主觀要件亦為認定要件之一 另外,你的文中指出,舉PCHOME之前標錯價的例子以作為「主觀」妨礙之證明 但這樣不是更告訴法官,消費者明知有「標錯價」之可能,明知pchome會撤銷 仍然訂購,豈不是適得其反? 結論:若僅以影響「自由」心證為辯論主軸,而無更有力之適法「訴訟主張」 可能無法扭轉前判決之論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9.134.164
Rechtsanwalt:ok...沒有關係,我尊重你的見解! 04/06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