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提供一點意見,不想在還沒上法庭前,原告自己這邊就先開戰。:)
※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之銘言:
: : 反之,如果是可以撤銷錯誤意思表示,那還是有「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
: : 重點是說:版友如何「證明」自己的「信賴利益損害」:
: 如果可以撤銷,或者說撤銷之原因係因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 則依民法第九十一條後段但書:「其撤銷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 即使有信賴利益損害,亦無賠償責任
認定「消費者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一樣可以按照你前文提出的看法。
: : 最後,我認為:如果版友「有證據可以證明pchome竄改交易記錄」,那務必一定
: : 要主張。我再建議「版主」:再具體「統計」一下有多少人的交易資料被竄改、
: : 被竄改的資料的種類、內容及程度。
: 至於妨礙證據之條款
: 只不過是舉證責任之減輕或證據證明力之加強
: 何況PCHOME於訂單成立時均會寄發E-MAIL至個人信箱,並寄發簡訊
: 就算PCHOME將其電腦記錄更改,對於舉證人並無妨礙之實質
: 而訂單記錄可視為PCHOME提供訂購人之交易記錄
: 其電磁記錄所有權並非訂購人
: PCHOME因退貨將訂單取消,亦無竄改之問題
: 何況以心理戰來讓法官有不利心證,會不會適得其反?
我覺得並不會,正因為法官心證難以預測,
「事發後資料全都不見」這點應該會發生一定程度影響。
站在原告角度,該主張還是要主張,不然適用辯論主義。
你這問題必須整理過「所有被竄改的資料並分析」,才能回答。
所以版主必須先向版友們統計出來。
論證上可能有一點問題是說:即使,電磁記錄所有人是pchome,也不表示他
可以隨意刪除,事實上,證明妨礙要防止的就是這種情況。
「證據是誰的」跟「是否構成證明妨礙」沒有很大關係。這樣說好了:
證據雖然是你的,你有處分權,可是記住一件事:證據只要是為相對人
的證明利益而製作,即使是你所有,仍然不可以刪除。
尤其,是在雙方「爆發紛爭」後,更不能刪除。
比如,我們暫不考慮保存期間,病歷是醫院所有,現在醫療糾紛爆發,
醫院能把它銷毀嗎?或是改裡面的內容嗎?
證據是誰的,跟是否構成竄改,是沒有關係的。所謂的證據法上的「竄
改」,指的是:只要「未經相對人同意」即任意「變動」當初最原始的
內容,就算是竄改,因為已經「單方面變更」原來的「客觀事實」。
: : 如果有,則在保存期限內的交易記錄,pchome當然有義務拿出來,否則還是一樣
: : 構成證明妨礙,而應在「法官心證」上受到不利的「制裁效果」。
: : 先補充到這邊,兵貴神速,我相信已經有「某大事務所」在幫pchome諮詢了。
: : 所以務必盡快完成統計!
: 個人信箱中都有訂單紀錄,所以PCHOME有無片面更改
: 根本不影響舉證
這樣推論不太正確。理由如上。
另外,「訂單記錄的內容」能夠推論出多少「待證事實」,我要看過證據
才知道。因為我自己不在pchome購物,所以現在不能答覆。如果有版友願
意提供,我可以進一步協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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