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練魔「法」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建議] 提供本次pchome「相機事件」受害消費者一個重要證據。
時間Tue Apr 4 05:08:26 2006
請參閱這則來自「法源法律網」的法律新聞: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20979.00
換言之,pchome已經不是第一次犯這種錯誤了,甚至還受到公平會的處分:
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2477。
讀者不妨進一步找到公平會的處分書,作為本次向pchome爭取權利的依據。
針對pchome可能提出的抗辯,建議可利用上述證據作以下「主張」:
民國93年02月19日就因為發生類似情況被公平會處分,現在又再發生,顯然
pchome的「內部監控機制」(在確定網路公告價格前,應採取的內控機制)
並沒有因為公平會的處分而改善,顯然pchome有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
失」,故pchome不得主張意思表示有錯誤而撤銷其「販售相機」之要約意思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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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78.204.254
推 tomygod2003:說的好pchome也難辭其咎 04/04 09:05
推 eric168888:說的好 04/04 21:23